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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莹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中奥物业管理方法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莹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案一案

   時间: 2020-12-16 18:57

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1执5282号

张莹珠: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中奥物业管理方法有限责任公司与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案一案,广东省中奥物业管理方法有限责任公司(2019)穗仲案字第一1664号裁定早已产生法律认可。本院已立(2020)粤01执5282号案实行。因为你失踪,没法送到,按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要求,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5282号执行通知书。

  执行通知书內容为:按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要求,勒令你一直在接到本通告后马上执行以下责任:1. 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中奥物业管理方法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账款20238.82元(暂计);2.缴纳执行费204.00元(暂计)。按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要求,假如大家未按执行通知书行使权力,应属实向本院汇报大家的财产状况。实行中,假如财产情况产生变化,理应自财产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型本院填补汇报。不执行起效裁判文书明确的责任,本院将另外依规申请强制执行。如大家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要求的以下情况:“(一)有执行工作能力而拒不执行起效裁判文书明确责任的;(二)以伪造证据罪、暴力行为、威协等方式防碍、抵触实行的;(三)以虚假诉讼罪、虚报诉讼或是以藏匿、迁移财产等方式避开实行的;(四)违背财产汇报规章制度的;(五)违背限制消费令的;(六)无书面通知拒不执行实行和解书的。”大家将被列入失信执行人人员名单。如大家具备《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个人行为,本院将视剧情轻和重给予处罚、拘押;构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始行公示传出之日起,历经六十日即视作送到。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责编:彭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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