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提出问题】
建设工程的中标合同书有哪些必要性,假如和之后签订的协议书矛盾的,以哪一份文档为标准?
【也迪律师解答】
操作实务中,许多企业在参加公开招标时,观念不上公开招标文档的必要性,进而造成本身合法权利比较严重损伤。
依据《最高法院有关案件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律适用难题的表述(一)》第二条第一款之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诺的工程项目范畴、基本建设施工期、工程施工质量、工程项目合同款等实际性內容,与中标合同书不一致,一方被告方要求依照中标合同书明确权利与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适用。”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理应自中标通知单传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标书和中标人的投标书签订书面形式合同书。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可再作签订背驰合同书实际性內容的别的协议书。”之要求,中标合同书早已明确的內容针对全部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尤为重要!
这关键反映为:事后签订的协议书与中标合同书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标合同书为标准;再行签订的合同书不可背驰中标合同书的实际性內容!
【也迪刑事辩护律师提示】
此外,理应重视公开招标文档的必要性。依据《最高法院有关案件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律适用难题的表述(一)》第二十二条之要求:“ 被告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标书、投标书、中标通知单注明的工程项目范畴、基本建设施工期、工程施工质量、工程项目合同款不一致,一方被告方要求将标书、投标书、中标通知单做为清算工程项目合同款的根据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适用。”不难看出,事后签订的合同书中的清算条文与公开招标文档中的清算条文不一致的,以公开招标条文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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