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编碰到那样一个实例,地区某公司各自同海外俩家公司签定了名叫“出口外贸艺人经纪人提成”的合同书,但在税收解决上却存有差别。归根结底,2个合同书尽管名字同样,可是其业务流程本质有差别——一个归属于劳务公司,另一个归属于应用别人特许权。操作实务中,怎样精确区别工资薪金和特许权服务费,一直是经营者较为关心的难题。
01
案 例
A企业是在我国的一家国际贸易公司,主要经营的业务是生产制造纺织品产品产量、家居家纺、针织品和床品套件等,并市场销售至国外。为扩展日本销售市场,A企业各自与日本B株式会社和C株式会社签署了出口外贸艺人经纪人提成合同书,合同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合同书中尤其承诺,B株式会社、C株式会社提供的服务均产生在日本。
A企业与B株式会社签署的合同书承诺,B株式会社为A公司简介日本顾客,按每单合同书成交额的3%获取销售佣金。A企业与C株式会社签署的合同书承诺,A企业应用C株式会社在日本的客户名单及销售渠道,这种客户名单及销售渠道是C株式会社其他应付款开发设计产生且产生过买卖的,C株式会社帮助A企业维护保养客户关系管理,A企业按每单合同书成交额的3%付款销售佣金。
02
分 析
从方式上看,A企业与日本B株式会社和C株式会社签署的合同书均为出口外贸提成合同书,可是从业务流程本质上剖析,二者是存有一定差别的。
在A企业与B株式会社签署的合同书中,B株式会社根据为A公司简介顾客获得酬劳,归属于工资薪金,合乎提成的界定——说白了提成,是大型活动中的一种工资薪金,指的是具备单独影响力和运营资质的中介人在大型活动中为别人提供服务所获得的酬劳。
在税收解决上,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税务总局〔2016〕36号),海外企业向地区企业市场销售彻底在海外产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地区市场销售服务,不征缴所得税。在所得税层面,依据公司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全文的要求,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地区未开设组织、场地的,或是虽开设组织、场地但获得的个人所得两者之间所设组织、场地沒有具体联络的,理应就其来自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交纳所得税。另外,提供劳务所得依照劳务公司发生地明确个人所得来源于地。因为B株式会社为A企业提供的劳务公司服务发生地在日本,并不是在中国地区,因而B株式会社获得的劳务所得不必交纳所得税,A企业不必代收代缴预提所得税。
与B株式会社提供劳务公司的方法不一样,依据A企业与C株式会社签署的合同书,A企业能够立即应用C株式会社在日本的客户名单和销售渠道。依据《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总局公示2016年第42号)的要求,无形资产关键包含专利、非专利技术、商业机密、专利权、知名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权、政府部门批准和版权等。
进一步剖析,依据《OECD转让定价指南(2017)》,无形资产可分成买卖性无形资产和营销推广性无形资产。在其中,营销推广性无形资产就是指与网络营销主题活动有关的无形资产,有利于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服务开发设计,对相关产品来讲具备关键的营销推广使用价值,关键包含专业知识、信誉、商标logo、型号、知名度、商业机密、顾客方式、客户名单和有助于商业服务发展趋势和商品营销的特殊符号、与众不同的影音视频、照片等。
必须留意的是,并不是全部客户名单、销售渠道都所属为营销推广性无形资产。依据《OECD税收协定范本注释》,假如服务方提供的客户名单是专业为付款方从一般可运用的信息内容材料中开发设计产生的,这时服务方得到的酬劳不属于提供特有技术性获得的酬劳,而理应视作提供服务得到的酬劳。
换句话说,假如客户名单、销售渠道是服务提供方根据不一样经营规模的活动营销开发设计出去的,归属于其市场调研或是市场销售主题活动的成效,服务提供方早已为创建销售渠道、关联互联网发生了一部分广告宣传开支或营销推广开支。另外,服务提供方与这种顾客开展过买卖,就代表着其取得成功创建了经销商互联网,产生了平稳的销售市场資源和顾客人群,归属于其营销推广性无形资产。服务提供方将这种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给别人应用时,获得的酬劳组成特许权服务费收益。
因为A企业应用的是与C株式会社产生过买卖的客户名单和销售渠道,因此归属于应用了C株式会社的营销推广性无形资产,其付款的账款归属于特许权服务费。同B株式会社一样,因C株式会社的业务流程彻底产生在海外,不必交纳所得税。所得税层面,依据中日税收协定的要求,产生于成员国一方而付款给成员国另一方住户的特许权服务费,能够在该成员国另一方缴税,还可以在其产生的成员国依照该成员国的法律法规缴税。可是,假如收款方是该特许权服务费收益人,所缴税款不可超出特许权服务费总金额的10%,A企业必须依照10%的征收率,代收代缴预提所得税。
03
提 醒
小编在操作实务工作上发觉,尽管与营销推广性无形资产有关的业务流程并不普遍,但伴随着业态创新的出現,营销推广性无形资产的应用和出让等状况将更加经常。营销推广性无形资产的判断具备一定专业能力和多元性,公司理应融合业务流程本质,精确区别提供服务和应用营销推广性无形资产,防止作出不适当的税收解决,引起源泉扣缴的财务风险。
操作实务中,一部分公司在签合同时很有可能会承诺,由扣缴义务人,即服务接受方具体担负应交纳的税金。这时,服务接受方要留意税金的测算方法,理应将非居民企业获得的未税个人所得计算为价税合计个人所得,再测算并解缴税金。
来源于:华税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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