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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从公司调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还要赔偿违约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用人公司为员工出示重点培训费,对其开展技术专业专业技术培训的,能够与该员工签订协议书,约定工作年限。员工违背工作年限约定的,理应依照约定向用人公司付款违约金。

实践活动中,劳动者彼此签署工作年限协议书,约定职工须在企业服务项目一定期限,服务项目期限内员工辞职则必须依照约定付款企业违约金。

若是在服务项目期限内,用人公司以职工比较严重违背规章制度为由,消除劳动合同,能够规定职工付款违约金吗?

职工不听从转岗分配,公司解雇还能规定赔付违约金?

2006年8月杨某进到某工程项目公司工作中,与公司依次签署三份固定不动限期劳动合同,期至2015年9月。

2014年8月,公司与杨某签署《服务器协议书》,服务项目限期至2016年9月7日止。

协议书约定杨某在服务项目期限内单方消除劳动合同,或因违背工作纪律被消除劳动合同,应向公司付款违约金,因而杨强应向公司付款7500元违约金。

依据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要求:“职工不听从工作计划、工作中分派、不听从调职或指引、拒聘,经文化教育不变的,属偏重违纪行为”。

另外还要求了 “较重违纪行为在本年度内达2次的即是比较严重违纪行为”。

2014年9月和2015年1月,杨某2次拒绝了公司的转岗分配。

2015年3月10日,公司以杨某本年度内2次较重违法乱纪已组成涉嫌严重违纪为由,依据其《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经征询平级公会建议后,消除了杨某的劳动合同。

杨某以公司违反规定消除为由,向劳动人事异议监察委员会提到诉讼,规定公司付款违反规定消除劳动合同赔偿费148125.6元。

公司另外向劳动仲裁明确提出反申请办理,规定杨某付款违背工作年限约定的违约金7500元。

最后裁定結果

此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最后民事判决公司向杨强付款违反规定消除劳动合同赔偿费107550元,对公司的违约金需求未予适用。

人民法院觉得,彼此签署的《岗位聘用书》约定,杨某的岗位是公司某建筑项目部负责人技术工程师。

依据《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公司与员工约定的工作中点是劳动合同的必不可少条文;用人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能够变动劳动合同约定的內容。

公司依次2次调杨某去外地工程项目工作中,其个人行为应视作公司明确提出变动劳动合同,杨某未按其规定到新的岗位新生报道,应视其未予愿意。

公司由此评定杨某不听从其调职,违背了《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属偏重违纪行为,可用不善。

公司以其 “较重违纪行为在本年度内达2次的即是比较严重违纪行为”为由,评定杨某的个人行为已组成比较严重违纪行为,消除杨某的劳动合同,客观事实不清,应担负相对的不好不良影响。

因而,公司消除杨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杨某违背工作年限约定情况,故对公司的诉请未予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要求,职工的岗位、工作中地址、劳务报酬等,归属于劳动合同的必不可少內容。

用人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能够变动劳动合同约定的內容。

企业单方面调节职工的岗位或工作中地址,职工能够回绝,不可归属于不听从工作计划的违纪行为。

另外由此可见,在服务项目期限内,职工单方面消除劳动合同,或比较严重违背企业管理制度被辞退,企业能够规定付款违约金,企业违反规定消除劳动合同,规定违约金将不容易获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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