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是机构可申请办理制做法律规定名字的电子印章一枚,同一业务流程专用型电子印章可制做多枚,并且用阿拉伯数给予差别。现有单位或机构申请办理制做电子印章,理应向印章制作单位出示下列原材料:
1.依规准许开设或是备案的有效证件、公文;
2.有上级领导或是主管机构的,理应出示上级领导或是主管机构的证明信;无上级领导或是主管机构的,出示法人代表、经营人或是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书;
3.出示经办人员合理身份证件正本、影印件及联系电话;申请办理制做具备法律认可的个个人印章的,理应出示自己合理身份证件、单位证明信、委托授权书;
4.必须制做包括外语或是少数名族文本电子印章的,理应出示经本单位或是机构确定的汉语翻译文字。
电子印章由经公安部门批准的公章制作单位制做,其规格型号、款式、移动存储设备要合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印章制作单位理应遵循下述要求:
1.收集用章单位或是机构的基础信息,法人代表、经营人、经办人员的合理身份证件信息和联系电话,经办人员的当场影象信息,电子印章制做信息;
2.电子印章制做进行后的24小时之内,理应将要求的信息向公安部门办理备案;
3.电子印章理应储存于符合我国账号管理规定的专业设备中,严苛存放;
4.不可私自变更、删掉电子印章制做信息;
5.不可泄漏、不法应用因生产经营而获得的单位或是机构及本人有关信息;
6.电子印章档案资料原材料最少储存五年,以便检查;
7.经营地的视频监控系统材料最少储存90日,不可私自删减、拷贝、泄漏;
8.对超出三个月未领到的电子印章,理应登记造册、销户,并向公安部门办理备案;
9.派发电子印章时理应向单位或是机构出示《电子印章制作证书》。
因单位或是机构变动、名字变动、法人代表或经营人变动、电子印章毁坏等必须拆换电子印章的,理应申请办理销户原图章并再次制做;电子印章中止、修复或是停用的,由单位或是机构出示委托授权书,带上法人代表或经营人、经办人员合理身份证件到印章制作单位申请办理。印章制作单位申请办理电子印章销户时,理应向用章单位(机构)出示《电子印章销户资格证书》,并向公安部门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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