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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租合同的坑在哪

最近,好几家长租公寓公司陆续“崩盘”,其强制规定业主减租或降租,不然就强制单方面毁约。那麼难题就取决于,长租公寓公司是不是具有单方面解除权?

长租公寓公司认为,其与业主签署的是委托关系的合同书,由于担保法第410条要求了委托合同书的随意解除权,即委托人或受委托人能够随时随地消除委托合同书,但业主广泛认为彼此是租用关系,公司没有权利随意终止合同,那麼彼此究竟是什么关系呢?

业主与公司签署的一般是《资产委托管理方法服务协议》,仅从名字看来,理应是委托关系,可是假如合同书的名字与合同书內容不一致,理应以该合同书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內容,来明确合同书的特性。

一般《资产委托管理方法服务协议》,约定了业主委托公司对房子开展管理方法并受权公司将房子对外开放开展租赁,公司出示装修改造保洁服务检修房客管理方法等服务项目,业主向公司付款服务费,附加费等花费,但公司另外又会向业主付款盈利。但从这种约定看来,的确非常容易令人将彼此的关系了解为业主委托公司对房子开展系统化管理方法,以得到相对的盈利,并向公司付款花费。

可是,大家应注意到公司在《资产委托管理方法服务协议》一般会对业主的盈利,作出立即或间接性的最低约定,即不管房子是不是租赁及其租赁价钱的高矮,公司均会按时向业主付款合同书约定的投资回报率,而公司说白了的保洁服务检修,房客管理方法等,其服务项目的目标并不是业主,只是具体承租方。因此,长租公寓公司与业主彼此事实上便是房产租赁关系,而并不是委托或服务项目关系,进而,长租公寓公司以彼此是委托关系为由规定终止合同,显著便是欠缺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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