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标人和中标人理应依照标书和中标人的投标书订立书面形式合同书,不可再作订立背驰合同书实质性內容的别的协议书。《最高法院有关案件审理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律适用难题的表述(二)》第一条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签署的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承诺的工程项目范畴、基本建设施工期、工程施工质量、工程项目合同款等实质性內容,与中标合同书不一致,一方被告方要求依照中标合同书明确权利与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适用。即针对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来讲,工程项目范畴、基本建设施工期工程施工质量、工程项目合同款等归属于合同书的实质性內容,不可进行变更和改动。针对别的非实质性內容,法律法规未严禁根据合同补充协议或别的方式进行变更和改动。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调整)(主席令第86号)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理应自中标通知单传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标书和中标人的投标书订立书面形式合同书。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可再作订立背高合同书实质性內容的别的协议书。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依照标书和中标人的投标书订立合同书的,或是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驰合同书实质性內容的协议书的,行政强制执行;能够处中标新项目额度千分之五之上千分之十下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
第七十七条被告方协商一致,能够变动合同书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变动合同书理应申请办理准许、备案等办理手续的,按照其要求。
《最高法院有关案件审理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律适用难题的表述》
(法释{2004}14号)
第二十一条被告方就同一建设工程再行订立的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合同与历经办理备案的中标合同书实质性內容不一致的,理应以办理备案的中标合同书做为清算工程项目合同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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