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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是怎样的,运输合同纠纷有哪些管辖原则?

  运输合同纠纷案较一般合同纠纷案繁杂,它牵涉到托运人是不是恰当合同履行、是不是导致货品损坏、是不是准时运往,收件人是不是执行取货责任等。那麼运输合同纠纷案的管辖标准是如何的,运输合同纠纷案有什么管辖标准?

  网民资询:

  运输合同纠纷案的管辖标准是如何的,运输合同纠纷案有什么管辖标准?

  

  山东省文瀚法律事务所闫明律师解答:

  从便捷审理与起诉及其存有具体联络的视角考虑,运输合同纠纷案由运输起始地、到达站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是适合的。

  1、如果是选用单一运输专用工具,则按运输专用工具不一样来明确管辖法院,例如选用船运,则由海事局法院管辖,选用铁路线运输,则由铁路线运输法院管辖;

  2、如果是采用协同运输,依据详细情况,但凡与海事局相关的,由海事局法院管辖,与铁路线运输相关的,由铁路线运输法院管辖;

  3、在协同运输中,假如另外存有船运和铁路线运输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法律法规仍未做出实际要求,在这里处状况下,能够由被告方挑选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1条,一般地区管辖对中国公民提到的是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提到的是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起诉的好多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2个之上人民法院管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是有管辖权。

  在铁路线、道路、海上、航空公司运输和协同运输合同书产生的纠纷案件,有别于一般的合同纠纷案,即包含一方不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案件,如无端推迟运输限期,又包含在运输全过程或是抵达到达站时,拖运的物件被毁坏、遗失,或是对运输专用工具、机器设备导致危害,及其旅客人身安全遭到危害所产生的赔付纠纷案件。因而,与《民事诉讼法》第24条和25条要求的合同纠纷案。这类合同纠纷案,很有可能产生在运输合同书起始地、中转地、也很有可能产生在运输抵达地。被告方由于所述运输合同书产生纠纷案件,历经彼此商议,能够自行处理,还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假如提到起诉,依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要求,“因铁路线、道路、海上、航空公司运输和协同运输合同纠纷案提到的起诉,由运输起始地、到达站或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运输起始地、就是指货品运输的装运地或是旅客乘运地。到达站,就是指货品或是旅客抵达地。所述3个地区各人民法院对这种运输合同纠纷案都是有管辖权,被告方到一切一个法院提起诉讼都能够。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可无端推诿,理应依规审理。对两上之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被告方只有挑选在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开始审理的人法院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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