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苏州吴中区老百姓法院公布开庭审判并复庭判决一起房产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子。据了解,此案是苏州大市范畴内可用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要求移诉的第一案。
上年5月16日,原告丁某和被告某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署《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丁某将苏州吴中区某房子委托授权给被告租赁,委托期限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7月17日止,月租金3500元,保证金3500元,押一付一,先交后用,每一年第一个月为免租。
之后,被告把所述房子出租给第三人,租赁期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次承租方一次交纳了被告一年租金22800元(1900元/月)。但被告仅付款给丁某两月租金共7000元及保证金3500元。自此,被告就暂停营业老板跑路了,未再付款原告一切花费。丁某和次承租方协商一致,次承租方于2020年1月2日从该房子中搬出。丁某就诉至法院,规定某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付款其上年8月18日迄今年1月1日期内的租金15750元及两月合同违约金7000元。
法院经案件审理觉得,原、被告签署的《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系彼此被告方真正法律行为,不违背法律法规,合理合法合理,对彼此具备法律法规拘束力。被告方一方不合同履行责任或是合同履行责任不符承诺的,理应担负再次执行、采用防范措施或是损失赔偿等合同违约责任。原告认为被告付款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期内的租金15750元合乎彼此承诺,于法有据,法院给予适用。原告表明保证金3500元立即抵税欠付租金,于法不悖,法院给予确定,即被告还应 付款原告租金12250元。有关合同违约金,融合原告给与被告免租及终止合同导致原告损害,原告认为合同违约金7000元,合乎彼此承诺和法律法规,法院给予适用。
最后,法院按照2020年1月1日逐渐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要求,裁定某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付款丁某租金12250元及合同违约金7000元。(苏报融媒新闻记者 邹强 报道员 杜荣尚 文/摄)
责编:李俊锋
文章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api@1dq.com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