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西宁市初级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本集体经济机构组员合作经营集体经济机构组员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的合同纠纷案上告一案做出最终判决,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海某某某与马某某某合同纠纷案一案,一审人民法院依规案件审理后做出裁定,规定马某某某向海某某某退还投资款110800元;驳回申诉海某某某的别的诉请。判决后,马某某某不服气,提到上告。
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查清:海某某某与马某某某于二0一二年10月22日签署《建房协议》一份,彼此承诺由海某某某投资基本建设好325平米宅基地房,如遇国家征缴由马某某某退还给海某某某全部的投资款,投资所建下剩一部分赔偿款彼此按50%分为,马某某某在赔偿层面不可以毁约和瞒报,不然毁约将担负十万元的合同违约金,如山某某某投资建造房屋在2年内国家不征用土地,由海某某某、马某某某商议处理等条文,合同书最后标明“马某某某接到海某某某总投资十万元,海某某某别的全部收条所有废止”的字眼。马某某某各自于二0一二年10月4日至二0一二年十一月10日分五次接到海某某某现钱110800元。另在某镇二村棚户区拆迁新项目房屋动迁工作中,海某某某、马某某某彼此争提案涉房屋在本次棚户区拆迁新项目的房屋动迁范畴内,于2018年9月3日由西宁市当地建委对该新项目范畴内的居民房屋开展拆迁补偿,房屋使用权人为因素马某某某,户口本备案的居住人口为马某某某老婆、儿女及儿女的小孩,拆迁补偿房屋总面积为510.71平米,房屋拆迁补偿评定价格为1420元/平米,房屋拆迁补偿额度总共725208元。
西宁市中级法院觉得,海某某某与马某某某签署的《建房协议》中确立承诺由海某某某向马某某某投资建好325平米的宅基地房,房屋建成后如遇国家征缴由马某某某向海某某某退回全部投资建房款后,就相对海某某某所投资基本建设的房屋赔偿款开展五五分成,根据该协议书海某某某、马某某某所做的承诺即说白了的投资建房的个人行为,本质上是乡村团体土地使用权证出让的一种独特方式。在我国推行房地产合一的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在我国乡村全民所有的土地资源是乡村集体经济机构组员具有的支配权,与特殊的真实身份关联有关,非本集体经济机构组员没有权利获得或变向获得。她们中间所签署的《建房协议》归属于乡村协作建房合同书,而房屋两者之间占有范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不可缺少,海某某某与马某某某协作建房的結果是使海某某某获得一部分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海某某某并不是马某某某所属集体经济机构组员,而该支配权是本集体经济机构组员才可以具有的支配权,因而该合同书的本质是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变向出让,违背了法律法规,应是合同无效,原审对于此事评定准确无误,并由此诉请马某某某向海某某某退还建房投资款并无不当。马某某某上告称其尽管出示了收条,但建房款所有付款给了建房工作人员,且所盖房屋均系违法建筑已被拆卸,故不可退还投资款,对于此事抗辩其仍未递交直接证据证实,且案涉建房协议书确立承诺马某某某农村宅基地庭院中有325平米房屋未建,必须海某某某投资,而最后马某某某得到 的拆迁补偿房屋总面积为510.71平米,故马某某某的上告沒有客观事实基本,未予适用。
总的来说,上告人马某某某的上诉请求不可以创立,应予以驳回申诉;一审判决评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恰当,遂做出所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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