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提出问题】
买一套房屋,是商品房预售,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怎能避免 开发商再把房屋卖给第三个人?
【律师解答】
在房产买卖合同书中,买房后,到不动产权行政机关申请办理不动产权是全部购房者主要关心的事儿。可是,购房者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法制观念稍显欠缺。说白了,商住楼并未完工,因担保物不会有,没法开展不动产权,因而必须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可是,只是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购房者具有的只是是合同书支配权,并非具有物权法,假如开发商在将房屋售卖给预购人后,因楼价暴涨而悔约,开发商没经预购人愿意私自将房屋高价位卖给第三人的,那麼,针对购房者来讲,很有可能没法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只有要求预购人担负合同违约责任。这针对预购者来讲,风险性是非常大的。那麼,怎样确保预购者的权益呢?
在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中,提议预购者到县级以上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单位和土地规划单位开展预告登记,也就是商品房预售备案。它是为保护一项以未来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化为目地的请求权为之的备案。房屋一经预告登记,预购人的请求权获得了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换句话说,假如开发商将房屋以高价位卖给第三人的,卖给第三人房屋的合同书不产生法律效力。
【刑事辩护律师提示】
预告登记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书的签定全过程中是尤为重要的,历经预告登记的预告片人将得到 下列支配权:
第一:优先权。历经预告登记后,预购人获得了优先选择于别人而选购被预告登记的房屋的支配权。
第二:希望权。历经预告登记后,预购人将获得将来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希望权,换句话说,要是预购人执行结束买卖协议承诺的责任,并申请办理了备案产权过户办理手续,预告片人就可以获得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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