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主题活动中什么文书不可以应用电子签名?
2013-08-12 14:15:22 | 来源于:北京法院网 | 创作者:杨永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的要求,民事诉讼主题活动中的合同书或是其他文件、报关单证等文书,被告方能够承诺应用或是不应用电子签名、数据信息电文。
被告方承诺应用电子签名、数据信息电文的文书,不可仅由于其选用电子签名、数据信息电文的方式而否认其法律认可。
前述要求不适用以下文书:
(一)涉及婚姻生活、收留、承继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资源、房子等房产利益出让的;
(三)涉及终止供电、供暖、气路、供电系统等公共事业服务项目的;
(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的不适用电子器件文书的别的情况。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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