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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信箱」之民事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效性的关系?

【常刑事辩护律师邮箱】常刑事辩护律师邮箱是由劳动午报举办,北京市司法部门讲堂与北京常鸿律师事务所承办,长期发布的频道,对于人民群众关注的法律法规和消费者维权难题开展解释。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虑,也可拨电话资询常鸿律师事务所。大家将竭尽全力,维护保养您的合法权利。

常刑事辩护律师:

你好!我想买房,但这一房地产商都还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商要我先付订金,我想问可靠吗?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要求,出售人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书,理应评定失效,可是在提起诉讼前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能够评定合理。

法律条文连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本表述所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就是指房产开发公司(下列通称为出售人)将并未完工或是已完工的房子向社会发展市场销售并迁移房屋产权于买受人,买受人付款合同款的合同书。

北京常鸿律师事务所 常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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