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目:审判长:签订合同前用心核查另一方运营法律主体
法制网新闻记者 潘从武 报道员 安翔 李军运
最近,新疆省多地产生骗子公司假称自身有工程新项目,利用虚报合同书趁机向受害者扣除巨额担保金的行骗案子。前不久,新闻记者从新疆省乌市经济发展经开区(头屯河区)检察院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掌握来到多起典型性的这种案子。
仿冒“高层住宅”骗领合同书担保金
艾某是自由职业者,但他常常以“石油化工公司管理层”、“工程新项目老总”等真实身份出現在他人眼前。2005年八月,艾某曾因招摇撞骗罪被被判刑期2年。出狱后,艾某仍死不悔改,再次诈骗。
2014年五月,艾某经别人详细介绍了解了赵恒,赵恒被艾某石油化工公司管理层的虚报真实身份所蒙蔽,与之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承诺:艾某所属的企业将机器设备、工业厂房大维修工程包给赵恒,施工期90天,开工時间为2014年3月1日,工程工程造价3200万余元。以后,艾某又以工程需缴担保金、给职工选购服饰、租用房子之名,向赵恒索取现钱总共26余万元。
殊不知,直到当初十月中下旬,赵恒都没有发觉艾某常说的工程又要开工的征兆,因此寻找艾某常说的企业查证。经该企业核查,赵恒与艾某所签的合同书上招标方图章系仿冒,且工程新项目并不会有。赵恒遂将艾某提起诉讼至米东区人民检察院。经人民法院查证,艾某利用这类方式 只是一年的時间就执行行骗6起,金额达到98余万元。
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觉得,艾某以非法侵占罪为目地,仿冒公司工作员,编造工程新项目,以签署虚报的工程承包协议为鱼饵,数次以员工工资、保险费用、入场费、服装费、担保金、房子租费等为名骗领他公共财物,其个人行为已组成诈骗罪。2017年10月24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判艾某刑期11年,并罚款二十万元。
打印工程图纸仿冒工程行骗四十万
如出一辙, 10月31日,自由职业者王强被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批捕。
2014年11月,王强在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办公室桌子上看到了一张工程工程图纸,并以“对于此事新项目很感兴趣”为由向该企业有关责任人拿走工程图纸。接着,王强将该工程图纸打印后,又以“临时没钱,没法承揽”为由,将工程图纸偿还至该企业。拿着影印件的王强,打着了歪主意,想要它赚一笔。
根据他人详细介绍,王强了解了李明。一番谎话后,李明深信不疑,王强借机向李明索取工程担保金四十万元。李明便给王强转帐四十万,两个人接着签署《工程承包合同》,要求工程在2017年4月动工。在李明心存猜疑悔约后,王强以诸多原因唐塞李明未予退回担保金。直到2020年八月,工程仍一拖再拖未动工,李明便向公安部门举报。核查,王强无有关工程基本建设的资质证书,所指的新项目也并不会有。
签订合同时需慎重
就怎样预防非法工作人员利用工程合同书执行行骗?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安翔提示群众:如今的大新项目全是历经靠谱程序流程公开招标等方法承揽,不太可能以个人信息来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务必用心核查另一方的运营法律主体是不是真正存有,查明另一方目前的、具体的、真正的生产经营情况。
次之,核查合同书公司章与签名人的真实身份,保证合同书真实可信。假如另一方公司章为法定代表人的子公司公司章或内设机构,应规定其出示隶属法定代表人组织 的授权证书。如另一方签名人是公司的公司法人,那麼在签合同以前,应规定另一方出示公司法人身份证件,企业营业执照团本或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行政机关出示的主体资格资格证书;如另一方仅系公司的营销人员,则还应让其出示公司以及公司法人的委托授权书、协议书、营销人员本身的身份证件及其资产担保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切勿光凭另一方出示的银行帐户、合同章等不全方位、不标准的文档就两者之间签合同。
(原文中被告方除审判长外均为笔名)
(来源于: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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