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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农律师:农民和村里签订的合同无效,责任谁承担?

  北京京坤法律事务所土地征收律师团

  2008年,孙某承揽了村内的15亩土地资源,村委会在承包合同顶盖了章,限期为30年。承包土地后,孙某项目投资8000元在该地面上建造了一个贮水池。之后,村委会换届选举,新一届村委会称孙某土地承包时沒有举办群众交流会,承包合同失效。那麼,孙某和村内签署的无效合同,义务由谁担负?

  合同书应当被确定为失效,但合同书被确定失效,孙某与那时候的村委都是有不正确,但是不正确关键在村委。村委做为民主化商议程序流程的召集人,应当在承包土地以前,集结村民代表商议决议,可是村委沒有那么做,且村委在承包合同中盖上了公司章,给孙某导致的幻觉便是村委执行了其应当执行的程序流程,孙某具有信赖利益,因此 村委承担关键义务。

  此外,针对孙某认为的2年损失,由于针对农村土地承包承包合同与别的合同书对比,具备长久性特性,一般为30年。这类土地资源承包合同签署后,项目承包人为在意整体利益,其原始资金投入通常很大,项目承包人的希望权益也是极大的。一旦合同书被确定失效,法院若只是适用承包单位立即损失,而不考虑到其间接性损失,必定会危害农户的合法权益。

  北京京坤刑事辩护律师觉得,之上实例中,假如孙某提到起诉,并要求由法院授权委托有评定资质的权威认证给予验证,并在有效力度内依据彼此的过错责任给予分摊,则能够适用孙某的一部分损失,要是承包单位的间接性损失是能够预料并能预估获得的权益,就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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