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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民法典58:高院:对方违约,不是己方违反“后合同义务”理由

合作经营手册| 创作者:李立刑事辩护律师

它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作经营手册微信公众号第466篇文本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刑事辩护律师的读检察官法手记

聊检察官法58:高级人民法院:另一方毁约,并不是我方违背“后合同义务”原因

第七章 合同书的权利与义务停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债务停止:

《民法典》将债务停止与“合同书的权利与义务停止”区别了起来。尽管与《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相对性照,改动的篇幅很微小,可是这一改动是结构型的。《民法典》的管理体系是将合同书法律制度放置债的法律制度下,因此 ,合同书的权利与义务停止,在定义的范围层面低于债务的停止。一样的缘故,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列出的情况中有“合同终止”这一项,在《民法典》真奈美中也沒有纳入,只是将合同终止置放在以后的要求当中。

(一)负债早已执行;

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里,要求的是“负债早已依照承诺执行”。《民法典》将“依照承诺”4个字给删除了,缘故:1)前边说过的《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与《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不一样。《民法典》真奈美是要求的“债务停止的情况”,而不是合同书权利与义务的停止,是对于“债务”的。“债务”的造成,不一定全是有承诺的合同书之债。2)“负债早已执行”的描述,自身包括了负债早已彻底执行的实际意义。

(二)负债互相冲抵;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债务人能够 向买受人认为冲抵:(一)债务人收到债务转让通告时,债务人对让和人具有债务,且债务人的债务在于出让的债务期满或是另外期满;(二)债务人的债务与出让的债务是根据同一合同书造成。

冲抵规章制度,法律的目地之一是为了更好地节省彼此的负债执行花费。

尤其是公司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倘若有对破产企业的负债的,正常情况下是能够 在破产重整前冲抵的,这针对债权人是很有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要求:

债权人在倒闭申请办理审理前对债务人承担负债的,能够 向管理员认为冲抵。可是,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可冲抵:(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倒闭申请办理审理后获得别人对债务人的债务的;(二)债权人已经知道债务人有不可以偿还期满负债或是倒闭申请办理的客观事实,对债务人压力负债的;可是,债权人由于法律法规或是有倒闭申请办理一年前所产生的缘故而压力负债的以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经知道债务人有不可以偿还期满负债或是倒闭申请办理的客观事实,对债务人获得债务的;可是,债务人的债务人由于法律法规或是有倒闭申请办理一年前所产生的缘故而获得债务的以外。

(三)债务人依规将担保物提存;

提存,指因为债权人的缘故,债务人没法向其交货合同书担保物时,债务人将该担保物交到提存行政机关而解决合同书的规章制度。《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至第五百七十四条实际要求了提存规章制度:

第五百七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无法执行负债的,债务人能够 将担保物提存:(一)债权人无书面通知回绝受领;  (二)债权人失踪;  (三)债权人身亡不确定继承者、财产管理员,或是缺失民事行为能力工作能力不确定法定监护人;  (四)法律法规的别的情况。担保物不适合提存或是提存花费过高的,债务人依规能够 竞拍或是卖掉担保物,提存个人所得的合同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担保物或是将担保物依规竞拍、卖掉个人所得合同款交货提存单位时,提存创立。提存创立的,视作债务人在其提存范畴内早已交货担保物。第五百七十二条 担保物提存后,债务人理应立即通告债权人或是债权人的继承者、财产管理员、法定监护人、资产代管人。第五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提存后,损坏、损毁的风险性由债权人担负。提存期内,担保物的孳息归债权人全部。提存花费由债权人压力。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能够 随时随地领到提存物。可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承担期满负债的,在债权人未执行负债或是出示贷款担保以前,提存单位依据债务人的规定理应回绝其领到提存物。债权人领到提存物的支配权,自提存生效日五年内不履行而解决,提存物扣减提存花费后归国家所有。可是,债权人未执行对债务人的期满负债,或是债权人向提存单位书面形式表明舍弃领到提存物支配权的,债务人压力提存花费后有权利取回来提存物。

(四)债权人免去负债;

债权人舍弃自身的债务。

(五)债务同归入一人;

由于某类客观事实或民事法律行为的产生,造成有关债务产生转移,债务同归入一人。实际中,这类情况不常见。

(六)法律法规或是被告方承诺停止的别的情况。

合同终止的,该合同书的权利与义务关联停止。

它是将《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所列情况中的“合同终止”公司分立了出去。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务停止后,被告方理应遵照诚实守信等标准,依据买卖习惯性执行通告、帮助、信息保密、废旧物品回收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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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要求:合同书的权利与义务停止后,被告方理应遵照诚实信用原则标准,依据买卖习惯性执行通告、帮助、信息保密等责任。

本质上,沒有转变,仅仅将其从合同条款拓展到债务要求。此外,提升了“废旧物品回收责任”,它是《民法典》翠绿色标准的实际反映之一。

这类责任,倘若是在合同书关联中,则被称作“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的主要内容,還是要依据实际合同书及其相对的合同书习惯性而定。比如,在最高法院案件审理的甘肃锦华星海湖房产开发比较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万里长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基本建设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案子中,最高法院在二审判决中就觉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要求:“合同书的权利与义务中断后,被告方理应遵照诚实信用原则标准,依据买卖习惯性执行通告、帮助、信息保密等责任。”彼此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尽管被消除,但并不危害万里长城工程建筑公司合同履行承诺的按我国工程项目工程验收相关要求向锦华房地产业公司出示有关竣工资料及其依照预付工程进度款金额向锦华房地产业公司出具工程款发票依法纳税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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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为非常容易忽略的是,后合同义务是有相对性的自觉性的,不可以由于合同书相另一方有毁约个人行为也不执行本身的后合同义务。这些方面,我觉得上海高级法院在二零一四年二审移诉的思瑞安高分子材料(我国)比较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科拉斯化工技术比较有限公司、北京市睿达森化工技术比较有限公司买卖协议纠纷案很有典型性实际意义。

上海高级法院二审的这一案子,基本事实是那样的:

彼此有长期性的经销商商品的合作关系。思瑞安公司与科拉斯公司自二零零七年起创建产品购销合同关联。二零一一年1月10日,彼此又签署供应和买卖协议一份,承诺科拉斯公司为思瑞安公司Airex知名品牌的PVC泡沫塑料和Baltek知名品牌的巴萨罗那木在中国内地的经销商人,科拉斯公司服务承诺了最少要业务量,思瑞安公司服务承诺了最少供应量,如未做到,科拉斯公司或思瑞安公司应向另一方付款合同违约金,合同书自签署生效日起效,法律效力持续至二零一一年年末等內容。思瑞安公司忽然向销售市场顾客出函,提示只有向根据思瑞安公司或我们天公司购置才有确保。信函中沒有提及科拉斯公司。其二0一二年一月,思瑞安公司向其顾客出函称,其注意到销售市场上面有一些PVC泡沫塑料原材料仿冒“Airex”商标logo根据销售渠道在销售市场上商品流通,对该些商品思瑞安公司没什么掌握。思瑞安公司以及市场销售公司我们天公司是“Airex”商标logo在华独家授权方。“Airex”知名品牌PVC泡沫塑料原材料在我国只根据思瑞安公司或我们天公司独家代理分销商。思瑞安公司提示广大群众,其没法保证 根据别的渠道营销或市场销售的仿冒“Airex”商标logoPVC泡沫塑料原材料与真品有同样的特性与品质。另外,思瑞安公司也没法确保今此销售渠道与思瑞安公司及集团旗下公司一样保证 供货安全性或高品质的服务项目。思瑞安公司在函中还提示顾客在根据别的销售渠道选购印着“Airex”商标logo、商标或知名品牌的PVC泡沫塑料原材料时需分外慎重,该些销售渠道很有可能没法像思瑞安公司一样确保连续供应,亦没法出示高品质商品和服务项目。因而,提议顾客立即根据其市场销售公司我们天公司购买“Airex”PVC泡沫塑料原材料。接着,思瑞安公司向科拉斯公司出函,表明科拉斯公司无法进行服务承诺选购的总数,要担负合同违约责任,另外表明,分销协议早已期满,科拉斯公司已不被受权售卖、分销商或营销推广一切Airex、Baltek商标logo的PVC保温泡沫板商品。科拉斯公司将思瑞安公司提起诉讼到人民法院,觉得因为思瑞安公司的个人行为造成早已购置的思瑞安公司的商品库存量没法市场销售,造成损害,规定思瑞安公司取回来库存商品、退还借款而且损失赔偿。

一审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初级人民检察院、二审人民法院上海高级法院,都基础适用了上诉人科拉斯公司的诉请。尤其是二审判决中,明确提出倘若科拉斯公司有毁约个人行为,思瑞安公司依然理应执行后合同义务。判决中是那样描述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要求,合同书的权利与义务停止后,被告方理应遵照诚实信用原则标准,依据买卖习惯性执行通告、帮助、信息保密等责任,即后合同义务。思瑞安公司与科拉斯公司协作很多年,针对科拉斯公司购置系争商品后会再度市场销售的商业服务运营模式,思瑞安公司是明知道的。而思瑞安公司在彼此合同书满期后没多久,便向销售市场购置顾客出函,注重思瑞安公司以及市场销售公司我们天公司才算是在华独家授权方,相关产品在我国只根据思瑞安公司或我们天公司独家代理分销商。另外暗示着别的销售渠道很有可能没法像思瑞安公司一样保证 供货安全性高品质的产品与服务及确保连续供应。思瑞安公司对销售市场购置顾客的所述描述,显著会防碍科拉斯公司对购置商品的再度市场销售。思瑞安公司在明知道科拉斯公司两者之间签订合同书目地的状况下,仍做出所述个人行为,显著有悖上述情况法律法规。尽管思瑞安公司明确提出科拉斯公司在执行全过程中存有毁约个人行为,但这并不可以做为其违背后合同义务的原因,针对科拉斯公司的毁约个人行为,其可根据别的方式给予救助。故原审人民法院由此评定思瑞安公司违背后合同义务并无不当,思瑞安公司该项上诉理由,我院未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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