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卖房子后将房屋故意质押,
买卖协议还能再次执行吗?
创刊词:本来签署了二手房买房合同且付款了绝大多数房款,房屋在产权过户前却被屋主质押给第三人……在二手房买卖中,一位买房者就摊到了那样的事。
基础案件
17年三月,杨某与毛某根据房屋中介公司签署《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杨某以23.六万元价钱向毛某选购坐落于新城区平昌路某住宅小区一处房屋。彼此约定,房屋买卖协议签署后杨某付款房款十万元,房屋翻空并交货后再付款六万,因毛某尚未取得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尾款在房产继承后一次性结清。杨某依照合同书约定于3月20日协议书签署后,现场计付毛某十万元房款。但来到房屋翻空交货之日,毛某以未彻底翻空为由,一拖再拖,直到7月18日才将房屋交由杨某。交货隔日,杨某便依照约定向毛某又付款六万元房款。同一年九月份,杨某对该房屋开展室内装修划入住。
谁料,2018九月份毛某在申请办理了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后,仍未按约定马上与杨某前去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办理手续,2018十月,毛某与第三人李某就该房屋申请办理了抵押借款,贷款担保质押额度35万余元。
直至质权人上门服务规定取回该房屋,杨某这才知道毛某将房屋质押出来。因此今年一月,杨某就房屋交易合同纠纷一案向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到起诉,因涉案人员房屋已开设质押权,杨某另案提起诉讼撤消质押个人行为。今年三月,法院对房屋交易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中断起诉。在撤消质押权纠纷案件中,经一审和二审,最后法院评定,毛某未按约定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至杨某户下,而将房屋质押给别人,开设质押权,其个人行为归属于故意毁约,损害了杨某合法权利。此外第三人做为职业放贷人违背法律法规向不特殊的目标放贷搅乱了金融业纪律,彼此由此签署的借款合同亦失效,因而裁定撤消毛某将涉案人员房屋质押给第三人李某的个人行为。撤消质押权裁定起效后,在今年 4月,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遂修复杨某房屋买卖协议纠纷案案件审理。
法院觉得
在房屋买卖协议纠纷案案件审理中,法院觉得,杨某与毛某签署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系被告方真正法律行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应属合理。杨某依约执行了付款一部分房款的责任,毛某在2018九月份获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即合乎合同书约定的产权过户标准。根据该合同书约定,杨某要求毛某再次合同履行,帮助申请办理涉案人员房屋产权过户办理手续,并付款合同违约金的要求合情合理。由此,法院依规裁定毛某在裁定起效生效日十日内帮助杨某申请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办理手续,并付款杨某为撤消案涉房屋质押权所花销的律师代理费、律师费、保全费及合同违约金总共8万汪义。
提示警告
当今,楼价节节攀升,有的卖房子者售卖房屋后,见到全国房价上涨而悔约,不愿意再次合同履行;有的动起来“歪脑筋”,根据开设质押权,为此躲避执行房屋产权过户责任;有的乃至立即违约抬价。
提示,依规创立的合同书受法律法规维护,合同书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也自合同成立时起效,被告方理应依照合同书约定全方位执行分别责任,卖房子者切不可因权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终究偷鸡不成蚀把米。
来源于: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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