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目:都邦财险山东省违反规定资料作假 替代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字)
新华网北京市1月19日讯 今天,据山东保监局行政部门处罚通知书显示信息,因定编虚报的业务流程、会计资料及其替代被保险人在投保单等资料上签字,都邦财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子公司(下称:都邦财险山东省子公司)被罚51万余元。除此之外,四名有关责任者也被警示并处罚。
山东保监局行政部门处罚通知书显示信息,核查,都邦财险山东省子公司存有下列违反规定违规操作:
一、定编虚报的业务流程、会计资料
(一)关键业务管理系统纪录的客户资料不真正
时任山东省子公司董事长助理钱洪伟是对此项难题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
(二)一部分保险单批退资料虚报
时任山东省子公司董事长助理钱洪伟是对此项难题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
(三)汽车保险赔案虚报销户或虚报审结后再开赔偿
时任山东省子公司总经理何永政是对此项难题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
(四)会计资料虚报
1.都邦财险济南市业务部费用报销与具体事宜不符合的财务凭证,并以“代理商开单费”为名向某代理变向付款服务费。时任济南市业务部责任人陈重是对此项难题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
2.都邦财险临沂市中支费用报销与具体事宜不符合的财务凭证。时任临沂市中支责任人杨九懿是对此项难题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
二、替代被保险人在投保单等资料上签字
时任临沂市中支业务员孟庆华、济南市业务部业务员徐四芳是此项难题的立即承担工作人员。
上述事实,有当场查验客观事实确认单、调查笔录、有关财务凭证影印件、有关承保资料影印件、有关索赔资料影印件等直接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行政许可事前通知单下达后,都邦财险山东省子公司、钱洪伟、何永政、陈重、杨九懿各自明确提出阐述申诉书,恳求缓解惩罚。山东保监局经核查觉得:被告方在申诉书建议中明确提出的原因,不符法律规定的缓解行政许可的情况,我区针对所述被告方的申诉书建议未予听取意见,决策做出以下惩罚:
一、所述会计业务流程资料不真正的个人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6年调整 ,下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要求。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要求,山东保监局决策对都邦财险山东省子公司处罚五十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要求,山东保监局决策对钱洪伟、何永政、陈重、杨九懿各自警示并处罚十万元、五万元、4万元、两万元。
二、所述替代被保险人在投保单等资料上签字的个人行为,违背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2号)第二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要求。根据该方法第三十四条的要求,山东保监局决策对都邦财险山东省子公司警示并处罚1万,对孟庆华、徐四芳各自警示并处罚0.六万元、0.4万元。
(原题目:都邦财险山东省违反规定资料作假 替代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字)
文中来源于:新华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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