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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丨房东卖房后,原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民法典,老百姓之典

前不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布公布,它是新中国的成立至今第一部以“典”取名的法律法规,也是第一部以“民”取名的法典,民法典的要求包括了中国公民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涉及到社会实践活动人际关系的每一个关键点,被称作“社会发展的百科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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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小实例第七期

《民法典》小实例(13)

——房东卖房子后,原租赁合同是不是再次合理?

问:有希子租房子期内,房东把房屋卖了,有希子与原房东的租赁合同还合理吗?

答:《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要求,租用物在承租方依照租赁合同占据期内产生使用权变化的,不危害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它是婚姻法中的“交易不碎租用”条文。简易而言便是,假如某房客早已租下来了一套房子,在租赁期限内即便房东将房屋卖出,原租赁合同再次合理。因而,有希子与原房东的租赁合同再次合理。

《民法典》小实例(14)

——无因管理是不是能够认为花费?

问:一条宠物犬与主人家失踪,被小明收容并精心照料,数日后狗主人家来袭,小明能够向狗主人家要喂养费吗?

答:无因管理就是指管理人为因素维护保养被管理人的权益,在沒有法律规定或承诺的责任前提条件下,管理被管理人事务的个人行为。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要求,管理人沒有法律规定的或是承诺的责任,为防止别人权益受损害而管理别人事务,能够要求收益人还款因管理事务而开支的必需花费;管理人因为管理事务遭受损害的,能够要求收益人给与适度赔偿。

管理事务不符收益人真正含意的,管理人不具有前述要求的支配权;可是,收益人的真正含意违背法律法规或是违反公共秩序的以外。

此案中,小明能够秉着诚实信用原则的标准,规定狗主人家付款一定的喂养花费。

素材图片:员工利益确保室 宗 玮 房 蕾

编写:黄 瑾

总监制:马俊松

审批:尉双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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