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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晶新微电子因修改合同金额办理贸易付汇遭警告 被罚5万

国际金融报4月21日讯 据国家外汇局网址信息,国家外汇局江苏大队前不久公布对扬州晶新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扬州晶新微电子)的行政部门处罚通知书。因其存有改动合同金额申请办理出口贸易付汇的违反规定客观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扬州晶新微电子行政强制执行,并给与警示,处罚RMB五万元。

天眼网显示信息,扬州晶新微电子第一大股东为日本国国际电子貿易株式,持股占比79.53%;第二大股东扬州工业生产财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持股14.30%;第三大股东扬州市扬子江项目投资发展趋势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持股6.18%。

扬州晶新微电子是中国和日本合资企业技术专业从业半导体元器件芯片生产的公司,公司成立于一九九八年底。公司总部坐落于扬州市开发区内鸿大道29号,投资额 31,五百万美金,注册资金14,147万美金,占地约90,000平米,职工约1000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要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外汇管理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给与警示,对组织 能够 处三十万元下列的处罚,对本人能够 处五万元下列的处罚:

(一)未依照要求开展顺差统计分析申请的;

(二)未依照要求申报会计汇报、统计信息等材料的;

(三)未依照要求递交合理报关单证或是递交的报关单证不真正的;

(四)违背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背外汇交易备案管理规定的;

(六)回绝、阻拦外汇管理行政机关依规开展监督管理或是调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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