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抗拒;
因不可抗拒不可以合同履行,一方能够 终止合同,并依据不可抗拒的危害,规定一部分或是所有免去义务。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要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被告方能够 终止合同:(一)因不可抗拒导致不可以完成合同书目地;”
2、先卖后质押的;
房产买卖合同生效后,出卖人未告之买受人又将该房屋质押给第三人;
3、一房两卖的;
房产买卖合同生效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4、瞒报没证房屋出售事实的;
故意隐瞒沒有获得商品房买卖许可证书明的事实或是出示虚报商品房买卖许可证书明;
5、瞒报房屋质押事实的;
故意隐瞒所卖房屋早已质押的事实;
6、瞒报房屋已售卖事实的;
故意隐瞒所卖房屋早已出卖给第三人
7、瞒报房屋为房屋拆迁补偿安装房屋事实的;
故意隐瞒所卖房屋为房屋拆迁补偿安装房屋的事实。
8、房屋存有比较严重产品质量问题危害一切正常定居应用的;
因房屋产品质量问题比较严重危害一切正常定居应用,买受人要求终止合同和损失赔偿的,应予适用。
9、房屋主体工程品质不过关的;
因房屋主体工程品质不过关不可以交付,或是房屋交付后,房屋主体工程品质经核实确属不过关,买受人要求终止合同和损失赔偿的,应予适用。
10、房屋的产权年限总面积与合同书承诺总面积偏差比平方根超过3%;
总面积偏差比平方根超过3%,买受人要求终止合同、退还预付购房的钱及贷款利息的,应予适用。
11、太过延迟交货房屋的;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要求,出卖人延迟交货房屋或是买受人延迟付款购房的钱,经催告函后在三个月的有效期内仍未执行,被告方一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应予适用,但被告方另有承诺的以外。
12、太过延迟申请办理产权年限产权过户的。
房产买卖合同书承诺或是《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要求的申请办理房屋使用权备案的限期期满后超出一年,因为出卖人的缘故,造成 买受人没法申请办理房屋使用权备案,买受人要求终止合同和损失赔偿的,应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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