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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三个“依法” 做实合同管理

   政府部门供货合同是采购招标工作成效的充分体现之一,是联络标中合标后两个阶段工作中的关键桥梁。依规按规签订和合同履行,既有益于推进采购招标成效,也有益于最后购置总体目标的完成。鉴于此,在政府采购项目工作上,务必重视供货合同的管理方法。小编觉得,搞好此项工作中应关键掌握好三个层面。

 

  依规签订原始合同书

 

  把握标准

 

  不可更改标书和中标或是交易量供应商投标书中的实际性內容,保证 合同书彼此权利与义务对称性、影响力公平。

 

  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要求:“采购人或是采购代理组织理应自中标通知单传出生效日三十日内,依照标书和中标供应商投标书的承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形式合同书。所签订的合同书不可对标书和中标供应商投标书作实际性改动。采购招标企业不可向中标供应商明确提出一切不科学的规定做为签订合同书的标准,不可与中标供应商私底下签订背驰合同书实际性內容的协议书。”

 

  最先,标书和中标或交易量供应商的投标书中明确的实际性条文不可以再作修改,所签订合同务必与之保持一致。采购人务必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项目有关相关法律法规,重视依规造成的采购招标結果;供应商也不可存在投机性和心存侥幸,务必严格遵守标书中的有关要求,不可再对机器设备配备、品质规定、售后维修服务、支付方式等实际性条文开展商议交涉。采购人承担招标会事务管理的经办人员工作人员与承担合同书审批签订的经办人员工作人员务必推行分岗分权。中标供应商务必依照中标通知单的规定,在法律规定時间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部门供货合同,并依照承诺兑付投标书中所做出的价格、品质、服务项目等服务承诺。次之,采购组织等代理公司,要承担对本组织代理商的招标工程开展合同书审批,一样要留意的是,承担招标会事务管理的工作人员也务必与承担合同书审批的工作人员分岗分权,创建严实的逐层审批和义务管束规章制度,发觉状况立即告之被告方,并立即改正,另外要向政府采购项目监督机构汇报。对政府部门供货合同推行公正组织公证规章制度,公正组织在公证时要用心核查,谨慎公证。

 

  再度,供货合同签订后,应立即报平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项目管控组织办理备案,管控组织要把合同备案做为核查被告方所签订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不是与标书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书相一致的最终一道大关。如在核查中发觉有不一致的,应勒令被告方立即改正,再次签订合同书,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责。对采购人要勒令其期限纠正,给与警示,能够 处以处罚。对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由其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或是相关行政机关给与处罚,并给予通告。对供应商可惩处购置额度千分之五之上千分之十下列的处罚,纳入各种不良行为纪录名册,在一至三年内严禁报名参加政府采购项目主题活动;有非法所得的,处以收走非法所得;情节恶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行政机关注销企业营业执照;构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

 

  依规增加补充合同

 

  把握标准

 

  补充合同与原始合同书的担保物须为同一类新项目或关系新项目,额度占比不可超出百分之十,且不更改原始合同书别的条文,间距限期应操纵在原始合同书满期后的一年内。

 

  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要求:“购置履行合同中,采购人需增加与合同书标底同样的货品、工程项目或是服务项目的,不在更改合同书别的条文的前提条件下,能够 与供应商商议签订补充合同,但全部补充合同的购置额度不可超出原合同书购置额度的百分之十。”

 

  在补充合同的应用、签订、执行等具体工作上,还存有众多不标准的地区,更有一些居心叵测的人到故意应用补充合同,根据签订名存实亡的补充合同营私舞弊。例如采购人以便谋私利与供应商勾结签订“什么是空头”补充合同,违反规定占据或与供应商刮分國家财政性资金、企业资产。这类状况下,签订补充合同就变成所有人企图个人利益的借口,补充合同并不真实执行,社会发展无法发觉和监管,加上补充合同的额度相对性较小,通常不容易造成更大关心。

 

  采购人层面还将会出現另一种不合规管理的情况,便是根据签订补充合同肢解招标。全国各地的采购文件目录一般 都要求了招投标的金额规范,在要求规范下列的新项目能够 选用别的方法购置,这就给购置企业钻“规范的空档”埋下了安全隐患,觉得总之有补充合同能够 挽救,有意少报、少报招标避开招投标。

 

  也有的以签订补充合同为由,人为因素地提升购置费用预算,为无方案购置、提升多余开支找寻托词。《政府采购法》规定提升政府采购项目成本管理,行政机关注重避免执行无费用预算的招标,而极少数购置企业歪曲补充合同的内函,变大补充合同的应用范畴,觉得补充合同不会受到购置费用预算的管束。《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早已颁布,相关部门应依据要求增加管控幅度。

 

  最先,要搞好政府采购项目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策划表述工作中,使购置事务管理的实际经办人员工作人员遵照签订补充合同的标准要求,真实充分发挥补充合同在减少产品成本和提升购置经济效益层面的关键功效。

 

  次之,要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的成本管理与操纵,购置企业在定编采购方案和申请招标时,要综合考虑到,搞好事先谋化,务求招标的一致性,尽量减少应用补充合同。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补充合同的采购方案管理方法,一方面要避免 详细的招标被人为因素肢解,另一方面对须经签订补充合同的严格监督核查,对无方案或超出预算的新项目要严格把关扎口。

 

  再度,要标准补充合同的应用和签订。现阶段,许多 根据采购组织购置的政府部门招标,合同书签订完毕后,采购组织也要盖上认证章,这类作法针对标准供货合同的签订很合理。在补充合同的签订中,全国各地可参考所述作法,运用采购组织把握招标信息的优点,搞好早期核查和公证工作中,推动补充合同的标准应用;补充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应在要求時间内将合同书的副专升本报名送行政机关办理备案,行政机关在收到团本时要立即搞好核查工作中。

 

  依规搞好履行合同

 

  把握标准

 

  事先未征求采购人愿意,不可执行双层分包,中标或交易量供应商对采购人负总责。

 

  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要求:“经采购人愿意,中标、交易量供应商可依规采用分包方法合同履行。供货合同分包执行的,中标、交易量供应商就招标和分包新项目向采购人承担,分包供应商就分包新项目负责任。”

 

  依规分包有益于购置合同的效力。中标或交易量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部门供货合同后,就理应接纳合同书的管束,依照承诺全方位行使权力。可是,中标供应商在合同履行中,对进行在其中的一些工作中不一定具有优点,将该一部分工作中交到在这些方面有优点的第三方进行,能够 使合同书获得更为合理的执行,这对采购人而言也更为有益。因而,要确立供货合同能够 依规采用分包方法执行。

 

  最先,分包需经采购人愿意,但不可以由采购人作主,更不可以变成供应商参加购置主题活动的必要条件。经采购人愿意,中标或交易量供应商可依规采用分包方法合同履行,供货合同的分包执行务必历经采购人愿意。中标或交易量供应商获得中标或交易量资质,说明其总体标准符合规定,但并不说明其对新项目的全部层面均有较大优势,容许其将自身没有优点的一部分新项目交给更有优点的别的供应商执行。可是,中标或交易量供应商务必与采购人商议,经采购人愿意后才能分包合同履行。

 

  次之,分包是以便尽快合同履行,并不等于也不可以将应由中标或交易量供应商的执行权利与义务所有出让。中标或交易量供应商虽可将一部分新项目出让给分包供应商,可是不可将所有招标或招标中行为主体或至关重要新项目出让给别的供应商。

 

  再度,分包执行,中标或交易量供应商应担负的义务没法推脱,分包商不仅要向主包商承担,并且要向采购人承担。分包执行的,中标或交易量供应商就招标和分包新项目向采购人承担,分包供应商就分包新项目负责任,务必充足确保采购人的各类合法权利不会受到损害。分包执行,并不更改中标或交易量供应商的政府部门供货合同法律主体,中标或交易量供应商务必就招标的所有包含分包新项目,向采购人负责任。另外,分包供应商接纳分包新项目后,还要受中标或交易量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部门供货合同管束,因此分包新项目担负有关的法律依据。

 

  (创作者企业:甘肃华鑫新世纪招标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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