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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印發校外培訓合同范本 對收退費及違約責任作出規定

老百姓網北京市5月6日電(孫競)為規范学校外培訓機構聯絡行為,推動解决学校外培訓收退費糾紛,此前,国家教育部和市场監管總局聯合印發《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培訓合同(示范文本)》為該行業首個全国性示范文字,共十一條,充足考慮了中小型學生在參加学校外培訓过程中,各環節還要明確的當事人雙方責、權、利關系,涵蓋了培訓项目、培訓规定、爭議處理等内容,特别是在對培訓收退費及違約責任做出了詳細規定,致力于合理規范培訓合同书當事人簽約、履約行為,從压根上确保當事人的合理合法權益。

示范性文字相關條款明確,培訓機構應當向家長(學生)明确收費项目、收費標准、辦學事項、退費辦法,严格执行線下機構不可一次性向家長(學生)扣除或變相扣除时間跨距超過 3 個月的費用,同时還為家長(學生)申請提早退學出示了多種退費選擇计划方案。示范性文字同时明確,機構招收簡章或廣告中對培訓師資和实际效果等所做的說明和允諾應當視為要約,并且培訓機構相關說明和允諾即便未載入合同书,也應視為合同书内容。

我國教育科學研究所科学研究員儲朝暉認為,培訓機構作為市场主體,其與家長關系的糾紛、歧義,最終依然必须以合同书為依據的合理合法方式解決,於是合同书就成为確保多方權益的关键依據。擬定示范性文字是朝著推进法制的方位探寻,對於規范培訓聯絡行為,确保雙方合理合法權益,促進培訓市场身心健康发展具备关键意義。

21世紀文化教育研究所副院長熊丙奇特別提及,示范合同格式明確了培訓退費條款,包含承包方在培訓班宣布開班前是多少时間或開班后是多少时間前可明确提出退學的,有權规定全額退費。文字還列举由於承包方的缘故申請提早退學的,雙即可約定的退費方法。這就把退費條款多方面明确,培訓機構不可以再渾水摸魚,以事前約定不清楚為由拒絕學員監護人有效的退費訴求。

兩部門规定,全国各地要充足認識实行《培訓合同(示范文本)》的关键意義,將其作為規范学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方法的重點工作中搞好落實,採取多種对策引導合同书當事人应用《培訓合同(示范文本)》。同时,规定全国各地進一步加強现行政策宣傳解讀,使當事人特別是中小型學生家長能夠更为充足掌握關於規范学校外培訓的法律法规法規和现行政策,切實提升學生家長的预防意識和鑒別工作能力,客观簽訂培訓聯絡合同书。

(責編:孫競、何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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