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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标的物尺寸和数量变动,合同怎么签?

创作者:王少玲

某科研机构采购一批实验室仪器,因早期沒有充分考虑消防通道门,装饰装修所占室内空间等要素,造成采购要求提的不精确。标书中确立采购50套长1.5m,宽0.8米的机器设备,新项目招投标后,A供应商中标。正当性科研机构下手提前准备与A中标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时发觉,试验室的具体能用室内空间只有容下40套机器设备,而且采购机器设备的规格还要变小为长1.3M,宽0.6m。

“中标供应商早已明确了,可是采购标的物数量降低了,规格也变小了,采购合同如何签才合理合法合规管理?能够依照变化后的机器设备数量和规格签订合同吗?”9月13日,该科研机构项目经理向《政府采购信息》报新闻记者了解道。

在具体采购主题活动中,相近那样的状况挺多的。“大家也不止一次遇到过那样的事儿,中标后,采购人要降低采购标的物的数量。对于此事,大家還是依照标书要求的标的物的数量来签订合同,彼此商议,在履行合同阶段降低供应数量。”一家常常参加新项目招投标的北京市某家俱公司工程项目经理说。

“采购企业和中标供应商应依照标书确立的机器设备规格和数量来签订合同,随后再签一个合同补充协议,将采购标的物规格和数量的变化状况写进协议书。”浙江省某采购企业有关责任人表明,她们曾那样实际操作过。

那麼,中标后须经变化采购标的物的数量和规格,到底应当该怎么办?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要求,所签署的合同书不可对标书明确的事宜和中标人投标书作实际性改动。采购人不可向中标人明确提出一切不科学的规定做为签合同的标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采购人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行政机关勒令期限纠正,给与警示,对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依规给与处罚,并给予通告,在其中第四款便是未依照采购文档明确的事宜签署政府部门采购合同。

而《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要求,政府部门采购合同的彼此被告方不可私自变动、中断或是解除合同。政府部门采购合同再次执行将危害国家主权和社会发展集体利益的,彼此被告方理应变动、中断或是解除合同。有过失的一方理应担负承担责任,彼此都是有过失的,分别担负相对的义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以及条例全文有关要求,对于本实例,在我国政府部门采购杰出权威专家觉得,采购企业和中标供应商应依照采购文档明确的事宜先签署采购合同,随后再变动采购合同,另外将状况汇报行政机关。“中标供应商无过错责任,且觉得本身合法权益损伤,可规定采购企业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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