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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修订:完善低价标规定 新增专章规范合同履行

来源于:法治周末

原题目:招投标法修定 直取很多年沉疴宿疾

法治周末新闻记者 孟伟

串标、围标、陪标、订制标、随便废标、极低价格招投标,中标后以次充好、假冒伪劣,中标后逐层违法分包,中标后回绝供应……

所述状况一直是困惑公开招标制造行业很多年的沉疴宿疾。

几天前,央视财经曝出了福州长乐区的营滨路全线通车后没多久却成“难题路”的恶性事件,官方网发布该路存有违反规定招标会,以次充好等难题。

大家对这种状况早已习以为常,殊不知这种备受诟病的公开招标制造行业乱相,将要迈入更严苛的网络舆论监督。

12月3日,发改委宣布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发展公布征询建议。为破译所述公开招标销售市场中存有的毁坏公平交易市场环境等难题,本次《意见稿》从提升公布清晰度、提升信用体系基本建设、加强行政监察、增加违纪行为惩治幅度等层面加以解决。

公开招标行业难题高发

“踏过最多的路,是大家的招数;踏过最颠的路,便是长乐的营滨路。”它是福州市群众调侃营滨路的搞笑段子。这条约长25千米的大马路,工程项目总工程造价8.13亿人民币,从2013年动工基本建设,历经近四年完工后,因品质拙劣、路基工程地基沉降、凹凸不平,一直遭受抨击。

现阶段,官方网发布该路存有违反规定招标会,以次充好等难题,营滨路基本建设总指挥部的多位主事高官因涉嫌失职渎职、贪污受贿遭受调研。

据《福州晚报》微信公众号信息,营滨路基本建设中出現了违反规定招标会、大规模围串标,例如,首占标段149家投标公司,有142家参加围标,围标后卖定价达1000万元。

从招标会之际的违反规定招标会、大规模围串标,到中标后以次充好未按要求合同履行,再到监督机构全线无法控制,“难题路”恶性事件将公开招标制造行业的内幕完全呈现在群众眼前。

公开招标遭受提出质疑的舆情事件并不只这一起,17年三月的西安地铁“奥凯难题电缆线”恶性事件,2018一月“合肥市公交车站台坍塌恶性事件”,社会舆论也不谋而合地将指责偏向了公开招标低价中标造成的难题。

最低价一直是购置方的评价指标之一。但结合实际低价中标通常出現很多比较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在招标会全过程中,投标人以便获得中标,以小于出厂价招投标,造成 别的企业没法市场竞争。在以低价中标以后,以便缩小成本费又假冒伪劣,最后造成 各种各样难题多发性、高发。

中国政法大民商经济发展法学系专家教授刘继峰向法治周末新闻记者表明,低价中标的危害性很大,从大概率事件上而言,低价中标的危险因素显著超过反面效用,“历经一段时间销售市场的工作经验看来,低价标在品质层面都将会会出现那样或那般的危害,就算是合乎新项目规范的规定,但在品质层面和小区业主的总体目标也会出现一定的差别”。

重归购置的原意:健全低价标要求

低价中标一直以来是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业内探讨最热情的话题讨论之一。怎样防止故意低价中标,也变成现行政策实施者科学研究的关键课题研究。

法治周末新闻记者发觉,《意见稿》针对防止故意低价中标的范畴已不致力于招投标的价钱是不是小于出厂价,而致力于是不是危害合同书的一切正常执行。

《意见稿》第三十九条强调,投标人不可以将会危害合同履行的出现异常低价竞投,也不可以别人为名招投标或是以别的方法徇私舞弊,骗领中标。对比现行标准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可以小于成本费的价格竞投”,并已不限于是不是小于成本费价格。

此外,监标发觉投标人的价格为出现异常低价,有可能危害合同履行的,理应规定投标人在有效期内作回应或是表明,并出示必需的证明文件。投标人不可以表明其价格合理化,造成 合同履行风险性过高的,监标理应否定其招投标。

“依照现行标准招投标法,价格小于成本费的投标人即使可以一切正常合同履行也没法参加竞投,修定后,即便小于出厂价,假如投标人能一切正常合同履行就可以竞投。”天津南开大学法学系专家教授何红锋夸赞《意见稿》对低价标底再次评定。

何红锋告知法治周末新闻记者,《意见稿》重归了购置的原意,“购置的实质规定是期待在保质保量的状况下为低价选购。现行标准招投标法中规定不可‘小于出厂价竞投’归属于一棍子把人砍死,不符购置的实质规定”。

增加专章标准合同履行

针对“‘1·4’合肥市公交车站台坍塌恶性事件”“奥凯难题电缆线”等恶性事件的产生,社会舆论大量觉得是低价招标会所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而何红锋并不赞成。

“由于最后展现在大家眼前的并并不是公开招标的全过程,只是合同的效力状况。一般出現工程施工质量难题后,社会舆论非常容易将导火索偏向公开招标。而低价中标不容易立即造成 工程项目出現产品质量问题,合同的效力才会造成 出現产品质量问题,二者不可以混为一谈,归属于合同履行期内的管控难题。”何红锋说。

法治周末新闻记者注意到,本次《意见稿》新提升的第五章是专业对合同履行做出的要求,以注重全过程公布、提升信用体系基本建设来加强标后合同履行状况的管控,处理公开招标与合同履行错位难题。

《意见稿》规定中标人依照合同条款行使权力;规定招标方在国家规定的媒体立即公布新项目重特大变化、合同书重大变更、终止合同和消除、毁约个人行为事件处理、工程验收等以内的合同履行状况的信息内容;规定相关行政部门监督机构提升对合同履行状况的管控,创建合同履行状况点评体制,点评結果计入招标方和中标人的个人信用记录。

针对信用体系的创建,刘继峰觉得确定有必需,个人信用记录和个人信用限定是将来的牵制公司个人行为的方位,“它是处罚以外的软管束在作用上与行政许可相辅相成。在现阶段处罚的信用额度较为低的状况下,公司违反规定得到的权益将会远远超过处罚金额,当个人信用记录限定公司发展的情况下,公司更在乎存活和发展趋势”。

何红锋觉得,合同履行状况信息公示后,能够 让群众掌握到新项目的全部全过程,能够 得到更强的监管,“原先普通百姓看不见地铁站电缆线花多少钱买回来的,在基本建设全过程中花了要多少钱,在以后便会看到了”。

另外何红锋还忧虑,依照《意见稿》的要求,招标会管控组织 的管控范畴只仅限于合同履行诚实守信难题和合同履行公布难题,但从传统式管控的岗位职责区划而言,合同的效力和公开招标的管理方法单位是分离的,工程项目管理主要是合同履行中,而建设工程的管控和公开招标的管控是不一样的单位,在未来的法律全过程中将会会遭遇责任区别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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