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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管理: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常见的有哪些

2016-07-13 09:08  来自互联网  【大 中 小】【复印】【我想改错】

1.合同主体不善。合同书当事人行为主体合格,是合同书足以合理创立的必要条件之一。而合格的行为主体,前提条件理应是具备相对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力的合同书当事人。这儿要避免二种趋向:一是尽管具备所述二种能力,但并不是合同书当事人,即当事人移位,这也是合同主体不善。二是尽管是合同书当事人,但却不具备所述二种能力,一样是合同主体不善。

2.合同书文本不认真细致。不认真细致便是不精确,非常容易产生模棱两可和误会,造成合同书无法执行或引起轰动。依规签订合理的合同书,理应反映彼此的真正含意。而这类反映仅有靠精确明确的合同书文本。可以说,合同书注重咬文嚼字。

3.合同文本挂一漏万。便是不全方位、不详细,有缺陷、有系统漏洞。普遍忽略的一部分通常是合同违约责任。一旦产生毁约,在合同书中沒有注明如何处理毁约的条文,就没法追责。

4.仅有从合同书而无主合同。主合同就是指可以单独存有的合同书,如工程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书等。从合同书就是指以主合同的存有为前提条件才可以创立的合同书,如工程建筑分承包协议及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等。沒有主合同的从合同书是沒有依据的合同书,是“无本之木”。

5.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签署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2条要求,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要求签署的合同书归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不是受法律法规维护的。现阶段许多建筑施工企业所签署的合同书,一些是以合理合法方式遮盖不法目地,本质也是无效合同。

6.海外合同格式的疑惑。在我国添加WTO后,一些合同书应用海外文字。因为基本国情不一样、规范字不一样,再加汉语翻译难题,这种合同格式存有许多疑惑。对这种疑惑不可以逃避,务必在合同书上多方面回应,搞清其含意,或阻塞其系统漏洞,以防导致损害。

【我想改错】 小编: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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