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书宣布签署后,合同书彼此被告方协商一致口头变更合同书,能够 变更合同书。提议留意保存直接证据,防止纠纷案件时无证据口头合同书的存有。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遵照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方式签订变更合同补充协议,那麼合同书中修改的一部分是不是有法律效力,该怎么做呢?
网民资询:
合同书中修改的一部分是不是有法律效力,该怎么做呢?
广东省华然法律事务所戴秋秋律师解答:
合同书做为一种个人信用凭据,在签署以前就理应认真仔细,若有疏漏,也不可以擅自修改。若单方面擅自对合同书开展修改,更改了原来合同书约定的,则更改的一部分失效,保持原合同书约定內容。合同签订以后,任何一方想对合开展改动的,务必告之另一方,经彼此协商一致愿意后,再次签合同或在原合同书相对条文处作改动或填补,并在改动地区盖上彼此公司章或本人指印;若仅有口头同意但沒有对合同书做改动或是沒有在一切一处有改动变化的地区盖公章或按手印的,视作失效,合同书保持原约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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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华然法律事务所戴秋秋刑事辩护律师分析:
合同书宣布签署后,合同书彼此被告方协商一致口头变更合同书,能够 变更合同书。提议留意保存直接证据,防止纠纷案件时无证据口头合同书的存有。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遵照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方式签订变更合同补充协议,假如未做出确立的变更方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此外,必须留意的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理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业转让协议、长期性的租赁协议、工程建筑合同书等。被告方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理应采用书面形式。
广东省华然法律事务所戴秋秋刑事辩护律师普法教育:
《合同法》第11条 书面形式就是指协议书、信函和数据信息电文(包含传真、电传、发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箱)等能够 有形化地主要表现所述內容的方式。
第16条第二款 采用数据信息电文方式签订合同书,收货人特定特殊系统软件接受采用电文的,该数据信息电文进到该特殊系统软件的時间,视作要约抵达時间;未指定特殊系统软件的,该数据信息电文进到收货人的一切系统软件的初次時间,视作要约抵达時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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