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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被伪造冒用,出事还得跟着遭殃? 检察机关监督纠正一起涉民企买卖合同纠纷案

正义网

07月03日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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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目:公司公章被仿冒冒充,出事了还得跟随殃及? 检察系统监管改正一起涉民营企业交易合同纠纷案

公司公章被仿冒冒充,出事了还得跟随殃及?

云南玉溪:监管改正一起涉民营企业交易合同纠纷案

正义网讯(新闻记者何赟 报道员雷红 陈永俊)“沒有出示过委托授权书,沒有报名参加起诉,沒有接到裁定,企业的钱如何就被划走了?”此前,这一困惑了云南省某工程项目有限责任公司责任人潘某近三年的疑惑,在云南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管下获得了圆满解决。

17年八月,该工程公司发觉企业账户被玉溪市红塔区法院被查封且帐户内26余万元储蓄被划走。带著疑虑和不服气,该企业向玉溪市中级法院明确提出再审申请,但被判决驳回申诉。该企业不服气,于2018十月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监管。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审理后,马上对案子进行了全面调查。核查,2016年12月18日,张某仿冒工程公司图章,并冒充企业为名与某电缆线企业签署了买卖协议。自此,某电缆线企业按合同书承诺向张某送货,张某分2次付款了一部分借款,但对余款25余万元拒不付款。2017年九月份,某电缆线企业向玉溪市红塔区法院提到起诉,恳求诉请张某、工程公司付款剩下余款,并付款税款滞纳金82036.两元。红塔区法院在两被上诉人未出庭的状况下缺阵案件审理,确定张某挂证工程公司,诉请张某付款某电缆线企业借款25余万元及税款滞纳金10080元,工程公司担负补充责任。

另外,玉溪市人民检察院还查清,张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提起公诉),于17年11月被普洱市思茅区法院一审理处刑期十年。其上告后,2018二月,普洱市中级法院判决检察院抗诉。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经核查觉得,做为此案关键直接证据的产品购销合同中应用的图章系张某本人仿冒,产品购销合同系张某冒充企业为名签署,工程公司与张某并不会有实际上的挂证关联。另外,某电缆线企业在签合同时未核查张某是不是有授权委托书,未对合同书及合同书中图章的真假开展必需的辨别,没有尽到到核查责任,存有显著过失,解决此案的损害担负相对义务。

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此案裁定客观事实和法律适用存有不正确,依规向玉溪市中级法院明确提出抗诉。玉溪市中级法院命令红塔区法院重审。今年五月,红塔区法院以检察系统抗诉原因不创立为由检察院抗诉。

接到裁定后,玉溪市人民检察院觉得法院检察院抗诉原因不创立,适用工程公司上告,并与玉溪市中级法院积极主动沟通交流,交换意见。此前,玉溪市中级法院二审案件审理后听取意见了检察系统建议,依规开展了改判:撤消红塔区法院一审重审民事判决和原一审起效民事判决;由被上诉人张某担负此案法律责任;驳回申诉某电缆线企业的别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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