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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无底薪末签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双倍工资吗

周某于20189月1号新员工入职某房地产代理企业工作中,企业未两者之间签署劳动合同,也未为周某交纳社会保险金。周某新员工入职时出任楼盘销售销售员,新员工入职当初的十月晋升业务经理,十一月晋升市场经理,工作职责为联络顾客卖房子和营销团队等,考勤系统要求为每天早上汇报工作训话或指纹打卡、钉钉打卡。

周某在出任市场销售销售员期内,工资构成仅为提成抽成,无基本工资,工资发放時间为房子提成资金回笼后的每个月30号上下派发;升职市场经理后,月薪组成为基本工资 油补 提成抽成,工资分2次派发,在其中提成抽成于房子提成资金回笼后的每个月30号上下派发,别的基本工资、补助于每个月15号派发。

今年3月23日,周某因本人缘故明确提出消除劳务关系,并以企业不立即全额付款薪水为由提到关于劳动仲裁诉讼,规定房地产代理企业付款薪水差额和未签署劳动合同二倍薪水差额。

房地产代理企业愿意补充薪水差额,但觉得彼此中间的劳务关系应是非全日制劳务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签订能够 口头上方式,不同意付款未签署劳动合同二倍薪水差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要求,非全日制用工,就是指以钟头计酬主导,员工在同一用人公司一般均值每天上班时间不超过四钟头,每星期上班时间总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方式;非全日制用工钟头计酬规范不可小于用人公司所在城市市人民政府要求的最少钟头标准工资,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报酬清算付款周期时间最多不可超出十五日。

此案中,企业要求周某每天早上开晨会打卡签到或指纹打卡、钉钉打卡,每日工作中远超四钟头,虽房地产代理企业认为周某每天工作中不超过4钟头,但未质证。再融合周某的工资构成、薪水交易方式和派发時间看来,用工方式不符法律法规的非全日制用工方式特点,因而,应评定申请者与被申请人中间属全日制教育劳务关系。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要求,用人公司未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的,应依规付款未签署劳动合同二倍薪水差额,故某房地产代理企业应付款周某未签署劳动合同二倍薪水差额,并补充周某薪水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做出了特殊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彼此被告方能够 签订口头协议,且彼此被告方不可承诺实习期。由于非全日制学生就业的协调能力,从业非全日制用工的员工还能够与一个或一个之上用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创建双向或多种劳务关系,但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可危害先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执行。非全日制用工彼此被告方任何一方都能够随时随地通告另一方停止用工。停止用工,用人公司不向员工付款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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