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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合同律师: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针对触碰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公司两者之间消除劳动合同前未做转岗前岗位健康检查,是不是合理合法?劳动者该怎样维护保养自身合法权利?

案件回望:二零一零年9月26日,李某新员工入职某服饰公司出任胶版印刷部门负责人,彼此签署的最终一份劳动合同的限期从二零一三年11月26日至201811月25日。在职人员期内,服饰公司每一年分配李某开展岗位健康检查。

核查。李某岗位健康检查表格中显示信息,“接害工作年限五年,危害类型和名字:苯、二甲苯、二甲苯类”。2017年12月8日,服饰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与李某消除了劳动合同。李某遂以服饰公司违反规定消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办理劳动争议仲裁,规定服饰公司付款违反规定消除劳动合同赔偿费差值等。

仲裁委裁定:服饰公司应付款李某违反规定消除劳动合同赔偿费差值六万汪义。服饰公司不服气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到起诉。

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后觉得,李某所属的生产车间为胶版印刷单位,归属于触碰有害有害物的职位。尽管李某系单位负责人,但其做好本职工作时须经进到生产车间,且服饰公司亦每一年分配李某开展岗位健康检查,故李某应归属于从业触碰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劳动者。服饰公司在未分配李某开展岗位健康检查的状况下,便以经济性裁员为由消除了彼此的劳动合同,其消除个人行为违反规定,理应向李某付款违反规定消除劳动合同赔偿费。

重庆市瀚沣法律事务所陈律师:实践活动中,用人公司损害从业触碰职业病危害工作劳动者合法权利的纠纷案件仍经常发生。依据法律法规,用人公司理应确保劳动者履行合法利益。因劳动者依规履行正当权利而减少其薪水、褔利等工资待遇或是消除、停止两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行为失效。

法律条文填补:《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要求:对从业触碰职业病危害的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公司理应依照国务院办公厅生产安全监管单位、环境卫生行政机关的要求机构入岗前、在职期内和转岗时的岗位健康检查,并将查验結果书面形式告之劳动者。岗位健康检查花费由用人公司担负。

用人公司不可分配没经入岗前岗位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业触碰职业病危害的工作;不可分配有岗位忌讳的劳动者从业其所忌讳的工作;对在岗位健康检查中发觉有与所从业的岗位有关的身心健康危害的劳动者,理应调职原岗位,并妥善解决;对未开展转岗前岗位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可消除或是停止两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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