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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能否起诉解除合同?最高院:能,但要满足条件

创刊词

由于“空口无凭”,合同书在大家日常生活不可或缺,大家都应当依约而行,但总会有合同书在执行全过程中会僵持,若这时守约方坚持不懈不终止合同,违约方可否提起诉讼终止合同?

请看下面一则实例:

今年一月一日,出租方白菜与承租方馒头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白菜将其坐落于北京北京朝阳区的房子出租给馒头,租赁期一年,租金六万于签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合同违约金为5000元。今年6月30日,住在太原市的馒头爸爸因出现意外负伤,馒头为家里独生子,急缺回家了照顾。馒头规定续租,白菜不同意续租,坚持不懈要按履行合同。馒头遂将白菜提起诉讼至人民法院。

问:馒头可否提起诉讼规定消除《房屋租赁合同》?

答:能

此案中,出租方白菜与承租方馒头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书承诺租赁期为一年,馒头只租大半年后规定续租,实在是毁约。但馒头毁约是由于爸爸负伤,急缺其回太原市照顾,非故意毁约。馒头回太原市后,必不太可能北京再次租房子住房子,若不允许其退房流程,对其显失公平,白菜亦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标准。

根据《九民纪要》[1]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要求:“违约方不具有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支配权。可是,在一些长久性合同书如房屋租赁履行合同全过程中,彼此产生合同书困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根据提起诉讼的方法终止合同,有时候对双方都不好。在这里前提条件下,合乎以下标准,违约方提起诉讼恳求终止合同的,人民检察院依规给予适用:(1)违约方不会有故意毁约的情况;(2)违约方再次合同履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回绝终止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标准”。

由此,人民法院理应裁定消除彼此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

问:民事判决终止合同后,馒头可否要回剩下的三万元房租?

答:不可以,馒头应付款合同违约金5000元。

白菜虽可在与馒头终止合同后将房屋租赁给别人,但白菜在此案中并无过错责任。根据《九民纪要》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要求:“人民检察院裁定终止合同的,违约方本理应担负的合同违约责任不可以因终止合同而降低或是免去”。

由此,合同书虽已消除[2],但馒头仍应按约付款合同违约金5000元,白菜退回25000元就可以。

终上,违约方有权利向法院起诉终止合同,但需另外考虑下列标准,即:(1)违约方不会有故意毁约的情况;(2)违约方再次合同履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回绝终止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标准。

知微见著,违约方在别的情况中另外考虑所述标准,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终止合同,但合同违约金应对照付,不因终止合同而降低或是免去。

注解:

[1]今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通称《九民纪要》)。

[2]《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要求:“合同解除后,并未执行的,停止执行;早已执行的,依据执行状况和合同书特性,被告方能够规定恢复正常、采用别的防范措施、并有权利规定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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