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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协解”合同如何才算正式送达?社交软件算吗?

从业会计工作的管女士与工作中近六年的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经济补偿金也达成协议了,谁料却由于交接工作中的一些难题,各执一词各执一词,最后彼此撕破脸。一审输了官司后,公司不服气上告,原因之一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尽管早已盖公章,可是还未宣布交到管女士,因而不可以评定起效,因此管女士不可以根据一份沒有起效的协议书规定经济补偿金。那麼,法院是怎样裁定的呢?

二零一三年12月1号,管女士到港中旅(青岛市)海泉湾比较有限公司购置产业分公司(下称港中旅公司)处从业出纳工作,彼此签署二零一三年12月1号至二零一五年4月22日的劳动合同书。二零一五年4月22日,彼此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今年9月2号,彼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并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承诺:彼此自今年9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书,港中旅公司一次性付款管女士经济补偿金等累计78803.6元。

今年10月14日,管女士向青岛即墨区劳动人事异议监察委员会(下称监察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监察委员会经案件审理后裁定:港中旅公司一次性付款管女士经济补偿金78803.6元。

港中旅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气,向一审法院提到起诉,要求诉请港中旅公司不付款管女士经济补偿金78803.6元,上诉费用由管女士担负。

一审法院觉得:港中旅公司与管女士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并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就经济补偿金开展了承诺,港中旅公司已根据手机微信向管女士送到盖上公司章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彼此均应执行该合同书,港中旅公司之诉,一审法院未予适用。

港中旅公司不服气一审判决,向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提到上告。

此次上告,港中旅公司明确提出的第一条原因是:港中旅(青岛市)海泉湾比较有限公司购置产业分公司与管女士签署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沒有起效。

港中旅公司觉得:管女士所持《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沒有宣布交到管女士前,不可以评定港中旅公司做出解除合同书的法律行为,尽管早已盖公章,但依然处在公司內部审批流程图中,审批流程图是法律行为产生的全过程,并沒有最后做出法律行为。管女士向公司出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的个人行为理应评定为“质权”的个人行为,港中旅公司在上面盖公章理应评定为“服务承诺”,而服务承诺仅有抵达被服务承诺人时才可以起效。具体情况是盖公章后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并沒有具体送到给管女士。换句话说服务承诺沒有起效。尽管管女士根据港中旅公司的工作员获得了相片,但管女士也搞清楚,这不是宣布的送到给她,不可以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早已起效。

管女士则觉得:彼此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并签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书》,彼此已签字盖章。港中旅公司认可《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书》真正存有,仅仅未向管女士出示,港中旅公司应按约向管女士付款赔偿并申请办理论文答辩人的辞职有关办理手续。

二审法院案件审理觉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要求,“产生关于劳动仲裁,被告方对自身明确提出的认为,有义务出示直接证据。与异议事宜相关的直接证据归属于用人公司把握管理方法的,用人公司理应出示;用人公司不出示的,理应担负不好不良影响”。

依据管女士递交的职工离职交接单中的记述,管女士辞职原因为“协议书解除”。因港中旅公司人力资源主管崔某某某在该影印件上签字“正本已查收,崔某某某”,二审法院对该交接单的真实有效给予确定。管女士与港中旅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并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就经济补偿金开展了承诺。港中旅公司已根据手机微信向管女士送到盖上公司章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再融合管女士递交的今年10月27日与港中旅公司经理侯仲海的录音通话,因而评定,港中旅公司与管女士系协商解除劳务关系,经济补偿金为78803.60元。一审法院裁定港中旅公司付款管女士经济补偿金,评定有错必纠,法律适用恰当,给予保持。

最后,二审法院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公司与职工都签字盖章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沒有宣布送到职工前,是不是起效?从这起案子看来,有二点变成法院裁定协解协议书起效的证明,一是手机微信送到,二是公司经理与职工的录音通话。因此,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的全过程中,重视调查取证与保存有关直接证据,是十分关键的,自身的权益自身维护,就得多用心。

编写: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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