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大家都了解归属于专属管辖,管辖法院不错明确,可是对于繁杂的情况,究竟还可否可用专属管辖,例如:一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签署后但未具体执行即引起纠纷,可否可用专属管辖呢?
观点一:不适合。原因:工程项目并未开工建设,合同书与工程项目所在城市的关联系数并不大,不必可用专属管辖。
观点二:可用。原因:尽管工程项目并未开工建设,但依然系紧紧围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法律事实进行,故应可用专属管辖。
之上观点系裁判文书网上各个民事判决的观点。
我的观点: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仍应可用专属管辖。
理 由: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早已签署的,即便 工程项目并未开工,但被告方认为支配权的根据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有别于一般的合同纠纷,仍应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明确所管,而不可以根据一般的合同纠纷明确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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