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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及其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与承揽协议(中)

以往小文章:

劳动合同以及非日制劳动合同与承包协议书(上)

劳动合同中的岗位假如填写不善,会对用人单位造成不好不良影响:

劳动合同中岗位名字在填写时,必须分析清“岗位”与“职位”的关联,特别是在得留意以下內容:

不适合将本来归属于岗位的內容明确为职位,如将管理方法岗位填写成职位內容,那麼针对企业而言会出现劳务纠纷风险性。实例:

某职工进到企业时,其职位是人力资源主管,本质岗位理应是管理方法岗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其劳动合同上并不是填写“人力资源管理方法”只是填写“人力资源主管”时,假如用人单位要变动这名职工的职位时,便会将会有并发症。

假如,将本来应是“人力资源管理方法”岗位的,而因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将会因粗心大意,或工作能力偏浅,不正确地填写为“人力资源管理主管”。大家设想一下:公司不太可能始终选任同一名人力资源管理主管,当用人单位必须拆换人力资源管理主管时,假如因劳动合同中承诺其岗位是“人力资源资源优化配置”,只需要企业内部审签一个任命文件,不用危害到劳动合同的变动;而若在劳动合同的岗位名字中填写的为“人力资源管理主管”时,变动岗位必须彼此书面形式变动,因员工与用人单位中间因劳务关系产生不愉快时,彼此会无法达成一致,员工去申请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时,用人单位一般会处在不好影响力。

实际中,绝大多数人力资源管理管理人员分不清楚岗位与职位的关联,标准规定在填写岗位名字时心理状态填写岗位的上台名字,尽可能不必优化岗位岗位。此外一个处理的方法是适合由用人单位制做一个“岗位及职务分类表”供参考应用。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填写务必常见问题:

针对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必须高宽比留意的是:工作地点是县或地级市时,只写至某县或该地市级行政部门单位级别,如工作地点为宁乡市时,就填写工作地点“宁乡市”,不可再后缀名至该地的城镇;如工作地点为长沙,就只需要填写工作地点为“长沙”,不可以再详尽至长沙的某一区。不然,这叫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咎由自取:

当企业因业务流程必须变动员工的工作点由原市的另一个区至该地的另一个区的时候,就必须与员工签定变动工作地点的书面形式协议书;当将工作地点优化至县的某一城镇时,用人单位因业务流程必须变动员工工作点至另一个城镇时,就得与员工签定工作地点变更协议。设想,假如员工不同意签定变动工作地点的协议书,用人单位便会处在不好影响力。

(未完待续)

吴跃飞刑事辩护律师、吴宏飞刑事辩护律师、肖标晖刑事辩护律师于长沙市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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