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案件
2017年12月1号,刘某与某科学院(某当地政府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签署了六年期聘用合同,到科学院从业学科建设。17年十月,刘某与科学院签订转岗协议书,并变动聘用合同,承诺17年11月至今年 十一月与科学院保存人事关系,到某公司从业科学研究创新工作,期内听从公司工作计划。2018九月份,刘某公布发布的研究成果被评定存有很多仿冒数据信息及歪曲事实,导致比较严重欠佳社会影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科学院决策给与刘某辞退处罚,并消除聘用合同。刘某觉得其离岗创业期内与科学院仅保存人事关系,依据转岗协议书及聘用合同承诺,应由公司开展管理方法,科学院没有权利对其做出人事部门解决,遂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者恳求
裁定科学院再次执行聘用合同。
事件处理
监察委员会裁定驳回申诉刘某的诉讼恳求。
经典案例
此案的异议聚焦点是刘某离岗创业期内受辞退处罚,科学院可否两者之间消除聘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家人社部规〔2017〕11号,下称部规11号文档)要求:“事业单位技术专业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可在三年内保存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期内实行原企业职称评定、学习培训、考评、奖赏等管理方案”“离岗创业期内违背事业单位工作员管理方法有关要求的,依照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解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家人社部发〔2019〕137号,下称137号文档)将工作人员范畴限制为“科技人员",除对离岗创业限期有补充条款外,所述条文均再次合理。根据所述要求,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并不更改其与原企业的人事关系,都不更改有关管理方案和管理方式。《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十八条要求:“事业单位工作员遭受辞退处罚的,消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第七条要求:“事业单位工作员遭受辞退处罚的,自处分决定起效生效日,停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也即,有别于《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员旷职等事业单位“能够 消除聘用合同”的要求,所述情况事业单位工作员遭受辞退处罚并要求人事关系停止或聘用合同消除的,归属于法律规定消除情况,彼此中间原来的权利与义务已不存有,事业单位务必依规消除。
此案中,刘某在离岗创业期内真实身份仍为事业单位工作员,归属于《条例》及《规定》的应用领域。科学院依规依规对刘某给与辞退处罚,刘某如对处分决定不服气,可依据《条例》《规定》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核查、明确提出投诉。此案转岗协议书及聘用合同涉及离岗创业期内听从公司工作计划的承诺,应了解为是对刘某工作职责、工作方式的分配,并不更改其做为事业单位的工作员的受管理方法影响力。因而,科学院根据处分决定消除与刘某的聘用合同,合乎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要求,故依规驳回申诉刘某的诉讼恳求。
典型性实际意义
适用和激励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创业创新是我国加速执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定位、发展壮大新机遇的重要举措。搞好此项工作中,一方面要消除体制机制创新阻碍,构建优良现行政策自然环境,消除科技人员顾虑;另一方面,还要健全配套设施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法,确保工作中身心健康井然有序进行。因而,部规11号文档和137号文档确立,尽管对离岗创业工作人员可推行独特的工作模式、鼓励对策等,但其仍归属于事业单位宣布工作员,仍具备公务人员真实身份,理应依照原来规范开展规定和管理方法。实践活动中,事业单位在依据上述要求灵便搞好离岗创业工作人员服务项目,为其进行创业创新造就良好氛围的另外,也需需注意事业单位要对离岗创业工作人员执行合理监管,督促其标准本身个人行为、依规履行职责。
来源于:国家人社部、最高法院
编写:桂法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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