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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428号

施行時间:1990-05-03  发文企业: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税局,各省级城市税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处各大队:

  合同印花税征收至今,全国各地体现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方法不尽合理,税收征管查验难度系数很大。经多方面征询建议和不断计算,并申报国务院领导男同志准许,决策作以下改善:

  一、对合同印花税暂行条例中例举缴税的各种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成保险费用收益。

  二、测算征缴的税率,由百分之零点零点三改成千分之一。

  本通告自1991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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