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是当代行政管理方法中的关键方法,是行政个人行为和代理理论的融合。从实质上讲行政合同与调节民事诉讼资产合同书具备相互的特性,必须彼此被告方的满意。行政主体以完成行政管理目标为目地,与行政质权人就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而达到的协议书,它是行政权利关联和代理理论的融合,是一种更加灵活的行政管理方案。
当代行政管理方法中必须行政合同,社区实践活动中存有很多的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已变成行政主体完成其管理目标不能缺乏的必需方式,缺憾的是,现阶段,大家沒有一部统一的行政合同法,这就让我们从业行政审理工作中的审判长产生了巨大的不方便,1998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大会根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一部以调节民事诉讼资产合同书主导的法律法规的施行与执行针对大家学习培训行政合同,区别行政合同与民事诉讼合同书具备一定的实际意义。我们在案件审理行政合同纠纷案件时,能够 把担保法做为一个参照。
如何区分与把握行政合同及民商合同书的纠纷案件,它是大家审理实践活动中常会碰到的课题研究,比如,1998年9月10日,滴道河乡政府与曲某签署的荒山承包协议,彼此在合同书中承诺:(1)曲某承揽坐落于某省的荒山一座,租期为二十年,曲某应在所承揽的荒山上植绿护绿,还可以栽种有经济价值的桃树;(2)曲某应维持荒山的生态环境保护不被毁坏,荒山的树木总面积应逐渐提高,不可以降低;(3)如曲某违背合同书的承诺,乡政府有权利取回荒山并对曲某开展经济发展惩罚。二零零三年,乡政府对曲某承揽的荒山开展查验时,乡政府发觉曲某所承揽的荒山树木总面积有一定的降低,曲某将荒山土的一部分土地资源改成农用地,栽种了其他粮食作物。乡政府觉得曲某已违背荒山承包协议承诺的条文,对曲某所承揽的荒山应依规取回,因此乡政府在二零零三年八月做出取回曲某承揽荒山的决策,荒山栽种的粮食作物归曲某全部,并对曲某惩处处罚3000元。曲某对乡政府做出的决策不服气,彼此从此引起纠纷,此案的难题是,曲某与乡政府签署的荒山承包协议归属于行政合同還是归属于一般的民商合同书,该承包协议在行政起诉中是不是具备可诉性,对于此事异议存有二种建议,第一种建议觉得:针对曲某与乡政府造成的纠纷案件,归属于一般合同纠纷,应根据民事诉讼、经济发展法律法规方式处理;另一种建议觉得:乡政府做为行政主体与曲某签署的协议书,归属于行政合同的范围,应具备行政起诉的可诉性。
此案中,乡政府与曲某签署的这一份荒山承包协议归属于行政合同。与民事诉讼合同书对比,行政合同具备以下法律特征:第一,行政合同的被告方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具有行政权利;第二,行政主体签署行政合同的目地是为了更好地完成行政管理职责,维护保养集体利益,而不是为了更好地本身的权益;第三,行政主体针对行政合同的执行具有行政优益权;第四,行政合同彼此被告方由于合同履行产生的异议,受行政法调节,根据行政救助的方法给予处理。此案中,与曲某签署荒山承包协议的另一方被告方是乡政府,乡政府是行政主体,该承包协议合乎行政合同的方式特点。因而,曲某与乡政府签署的这一份荒山承包协议属行政合同,应根据行政救助的方法给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要求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机构觉得行政行政机关和行政行政机关的工作员的实际行政个人行为侵害其合法权利,有权利按照此方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到起诉,依据新的法律条文,行政合同归属于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个人行为,行政合同归属于行政起诉的受案范畴,质权人因执行行政合同引起的异议能够 向人民检察院提到行政起诉。
行政主体签署行政合同的目地是为了更好地完成行政管理职责,维护保养集体利益。因而,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执行中所具有的支配权与一般的民事诉讼合同主体在合同书中所具有的支配权不一样。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执行中除开具有担保法要求的一般支配权和合同书中承诺的支配权外,还具有一般民事诉讼合同主体所不具有的行政优益权,主要表现在对履行合同的决定权、兵权、单方面变动和解除权。自然,行政主体在履行这种行政优益权时,务必合乎依规行政的标准。实际来讲,行政主体履行单方面变动或解除权时务必合乎下列标准:一是在合同生效后出現了因为集体利益的必须或法律法规现行政策的调节导致行政合同的执行多余或不太可能,或必须变动的客观条件;二是行政行政机关单方面变动和终止合同对质权人导致损害的,应给予赔偿。而一般民事诉讼、合同的变动、消除务必经彼此被告方协商一致后才能执行,不然,单方面变动、消除或违背合同书的承诺不合同履行等给另一方被告方导致的财产损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要求,被告方一方不合同履行责任或是合同履行责任不符承诺的,理应担负再次执行、采用防范措施或是损失赔偿等合同违约责任。就所述来讲,归纳为行政合同的独特性与民事诉讼合同书的差别所属。小编的浅显看法,有待同事给予纠正。
(创作者企业:黑龙江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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