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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私签合同也有法律效力?

2017年08月05日07:09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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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洋新闻 時间: 2014-08-05来源于: 信息时报

  日报法律法规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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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特邀嘉宾

  杨廷俊

  广东省法纪盛邦刑事辩护律师法律事务所

  陈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老总,一日,忽然有些人到访,称是来供应的。陈先生十分迷惑不解,他仍未与另一方谈过做生意,谈何供应一说?但另一方出示了一份合同书,署名处盖有陈先生公司公司章以及本人法人代表用章。原先,以便便捷开拓市场,他曾将公司公司章、私章等一套文档交由公司职工小黄存放并应用一段时间,并事前盖好啦一套合同书,该份供货合同便是小黄与另一方公司签署的。但现如今小黄早已辞职,义务谁来担?

  杨廷俊表明,陈先生的公司应担负该合同书项下的责任和义务。此案反映的难题归属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就是指民事行为虽无代理权,但因为自己的个人行为,导致了得以使善意第三人坚信其有代理权的现象,而与善意第三人开展的、由自己担负法律法规不良影响的代理个人行为。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没有权利代理,是理论没有权利代理的一种。若没有权利代理个人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策其法律效力得话,会给善意第三人导致危害,因而,在表见的情况之中,要求由被代理人担负表见代理个人行为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更有益于维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维护保养买卖安全性,并为此提升代理规章制度的真实度。

  在我国《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做出了明文规定:“民事行为沒有代理权、跨越代理权或是代理权停止后以被代理人为名签订合同书,质权人有原因坚信民事行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个人行为合理。”

  在此案中,“自己”即陈先生的公司,“民事行为”即销售员小黄,“质权人”即是另一方公司。尽管在事实上,陈先生的公司并沒有受权小黄去与另一方公司签合同,但其提供了盖有陈先生公司公司章、私章的合同书,及其其有着陈先生公司销售员的真实身份,得以让另一方公司有充裕原因坚信该个人行为出自于陈先生公司的授权委托,因而而签署的合同书的义务应由陈先生的公司担负;如陈先生的公司觉得小黄沒有代理权限从业此个人行为给公司导致损害,能够在过后向小黄追偿。

  在我国法律法规开设表见代理的实际意义取决于维护保养代理规章制度的诚实守信基本,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创建一切正常的民事诉讼运转纪律,在这里也提示诸位公司“老总”,对公司章、私章的反映公司信念的图章要妥当存放、谨慎管理方法,防止导致风险性。

  信息时报新闻记者 何小丽

  

  (原题目:职工私签订合同也是有法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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