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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管公章的高管就能与自己签劳动合同

    把握着公司公司章和法人代表个人名章,就有权利决策与自身签订合同?大城市一公司高管因与公司辞退造成关于劳动仲裁,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理赔双倍工资。公司觉得该高管把握着企业的公司章和法人代表个人名章,未签劳动合同是其有意个人行为。仲裁委以同一原因驳回申诉了该高管的需求。该高管不服气遂向法院提到了起诉。前不久,案子经两审法院案件审理,裁定高管申诉成功:公司付款未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期内的双倍工资差值。    高管理赔双倍工资    2013年 3月份,赵女士到大城市一台港澳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出任主管职位,当日,该个人独资公司的前女友主管将公司的公司章、法人代表个人名章、税务总局章等材料转交给了赵女士。2013年 十月 26日,赵女士与公司签订商议消除劳务关系合同书,协议书承诺,因赵女士在山东省任最大负责人期内,不可以做到公司规定的销售业绩总体目标,公司通告其自 2013年 十月 25日起落为公司一般营销人员,分配新的岗位,赵女士不愿意接纳该规定,彼此协商一致于2013年 十月 25日消除劳务关系。当天,彼此申请办理了交接工作。    赵女士觉得在其任职期,公司未两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个人行为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遂向济南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异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明确提出理赔二倍工3900零元等需求。    公司:无劳动合同,义务在高管    针对赵女士的需求,该个人独资公司编造谎言,赵女士出任公司主管期内,全权处理公司的所有经营管理工作中,公司合同书等关键材料由其存放,公司的公司章、法人名章也由其存放和应用。做为公司的责任人,赵女士明知道用人公司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有关法律依据,且公司别的职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只有在赵女士的劳动合同不见了,不论是未签劳动合同還是劳动合同被藏匿,均为赵女士的义务,并不是公司的义务。    法院:主管没有权利意味着公司    与自身签订劳动合同    2013年 10月 30日,济南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异议仲裁委员会诉讼驳回申诉了赵女士的诉讼恳求。赵女士不服气,向法院提到了起诉。    赵女士的辩护律师山东省统河法律事务所负责人、山东政法学校教授杨统河剖析觉得,公司有责任与主管签订劳动合同,更是由于赵女士存放着公司图章,困穷不可以盖公章与自身签订合同书。尽管赵女士存放着公司的公司章和法人代表名章,但其做为员工若以公司的为名与自身签订劳动合同,则归属于自己代理个人行为,在所难免委托人给自己的权益而危害一方权益。故该个人行为正常情况下被世界各国法律严禁,就算签订也因合同书內容并不体现公司的真正含意而造成合同无效。    针对公司是不是应担负未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义务,一审法院觉得,公司做为自然人独资比较有限公司,未开设股东大会和股东会,王先生做为个人独资公司的惟一公司股东和法人代表,受权徐某于2013年 三月解决了赵女士的招骋、工作交接事项,2013年十月,徐某又解决了赵女士的停止劳务关系等事项,故公司在山东省最高管理工作人员的任免,并不是由公司自身的高管或职工决策的,赵女士即便做为公司的主管,也没有权利单方面决策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及劳动合同內容。社会保障部《 关于贯彻执行<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要求:“依据社会保障部《 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要求,主管由其相关部门聘用(委派)的,应与聘用(委派)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推行公司制的主管和相关运营技术人员,应依据《公司法》 的要求与股东会签订劳动合同”,故赵女士即便做为公司的主管,都不应私自与自身签订劳动合同,且公司无法证实公司法人代表王先生或该公司在内地地域的别的控股股东曾通告赵女士意味着公司与自身签订劳动合同且赵女士拒不签订的客观事实。    2020年 4月 5日,一审法院裁定:公司付款赵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期内的双倍工资差值38200元。    一审判决后,个人独资公司不服气提到上告。八月 26日,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判了本案。十月 25日,赵女士接到最终判决。法院觉得,赵女士与公司创建、解除关系是由公司公司股东或其受权工作人员与赵女士商议明确的。同样,与赵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承诺彼此的权利与义务,也应由公司公司股东或受权工作人员落实措施。公司认为赵女士任公司主管,未与自身签订劳动合同是渎职个人行为,原因不创立。裁定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本报讯记者 杜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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