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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与实际不一致能否备案?

段女性与企业签署的劳动合同于今年12月31号日期满,彼此经商议愿意满期后已不继签,并签署了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

因为交接工作圆满,段女性具体工作中至今年1月31日,企业付款薪水并交纳社会保险金至今年1月31日。由于本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务必备案,企业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递交本地人社单位时,有关工作员觉得该协议书终止限期与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关联、社会保险金交纳关联的具体终止時间不一致,不同意备案。

企业想要知道自身在这件事情上是不是有不妥?人社厅单位未予备案是不是适当?

解释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具有合理合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支配权,人社厅单位对于此事不可以干预。对于人社厅单位是不是推行备案、是不是愿意备案对用人单位的这一支配权不产生危害。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管理社保部令第23号修定)第12条要求,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或是解除劳动关系后,理应于十五日内申请办理登记。有关要求未对什么叫“备案”给予确立。针对劳动者劳动力和劳动关系的终止、解除的备案,主要是学生就业统计分析的必须,并并不是要对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个人行为履行核查和干预的权力。因而,就算人力社保局觉得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个人行为不善都不应干预,但可提示用人单位,对于接不接纳则是用人单位的随意。换句话说,说白了的备案主要是以便把握员工的学生就业情况便于出示相对服务项目,有关部门要是悉知员工的劳动合同已解除或终止就可以,不用了解解除或终止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就此案看来,企业的处理并无不当。劳动合同满期前,彼此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合乎法律法规。合同到期后,段女性多出示了一个月的劳动者,企业由此付款一个月的劳务报酬并交纳社会保险金,公平公正正当性。既能够将这一个月的劳动关系了解为原劳动关系的持续,即彼此劳动关系的具体终止限期为今年1月31日,也可了解为彼此在原劳动关系终止后创建了新的、历时一个月的劳动关系。不管哪种了解,关键的是,用人单位和员工权利与义务公平公正,法律行为一致并无分歧和争执,人社厅单位不用对于此事多方面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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