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提供最新的公司新闻、行业资讯、API产品、帮助支持等信息

联系我们

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合同合法吗?

案件介绍

李某于今年2月26日面试到某纺织公司做包装工,彼此那时候沒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今年3月12,纺织公司人事部门书面通告新员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因急事沒有签订。3月19日人事部门再度书面通告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又以工作中忙为由再次推迟。3月25日,纺织公司书面通告李某,因他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停止彼此的劳务关系。

李某不服气这一决策,申请劳动仲裁规定裁定纺织公司违反规定消除劳务关系,并付款赔偿费。

事件处理

仲裁委裁定驳回申诉李某的恳求。

经典案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要求,

用人单位自劳动力生效日超出一个月不满意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理应向劳动者每个月付款二倍的薪水。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创建劳务关系理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此案中,彼此劳务关系自今年2月26日起便创建,纺织公司理应在今年3月26前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然要担负付款双倍工资的风险性。但彼此沒有签订劳动合同实属劳动者自己缘故导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要求,

自劳动力生效日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告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理应书面通告劳动者停止劳务关系,不用向劳动者付款经济补偿金,可是理应依规向劳动者付款其具体上班时间的劳务报酬。

因而,在劳动力生效日一个月内,纺织公司能够因李某有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停止彼此的劳务关系,这一举动不属于违反规定消除劳动合同,不用付款赔偿费。

此案启发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力起一个月内立即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有意不签订,用人单位必须固定不动直接证据。自劳动力生效日一个月内,假如劳动者回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理应立即依规停止与劳动者的劳务关系,防止遭到付款双倍工资的法律纠纷。

创作者 | 夏泽民

编写 | 张子璇

“在看”你也就豆豆我

文章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api@1dq.com删除

现在注册,免费试用所有产品

免费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