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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行政协议,既有行政行为属性,又体现合同制度特征

行政部门协议具备多面性,不仅有做为行政管理学方法“制度性”的一面,也是有做为公与私满意物质“合同书性”的一面。故行政部门协议既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性,也是一种合同书,反映合同书规章制度的一般特点。北京京康法律事务所负责人、大西北政法大学物权法与土地资源研究室联席会优点史西宁市负责人刑事辩护律师觉得,针对行政部门协议失效的分辨,既可用《行政诉讼法》有关失效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另外也可用民事法律关系标准中有关无效合同的要求。

以案说法

中华共和国最高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人民法院行申42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上诉人、二审原告):黄某。

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云南昆明官渡区市人民政府。

一审第三人:云南昆明官渡区大城市升级改造局。

一审第三人:云南昆明官渡区市人民政府吴井社区服务中心。

再审申请人黄某因诉云南昆明官渡区市人民政府(下称官渡区政府)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一案,不服气云南高级法院(2019)云行终440号行政部门裁定,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依规构成仲裁庭对此案开展了核查,已经核查结束。

本院认为,此案异议的关键难题为:(一)被诉《补偿安置协议》是不是失效;(二)黄某规定官渡区政府付款补贴奖赏费、填补奖赏费、装饰装修补偿款等补偿花费的要求是不是应予以适用。

有关被诉《补偿安置协议》是不是失效的难题。

就被诉协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特性看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要求,具体行政行为有执行行为主体不具备行政部门法律主体或是沒有根据等重特大且显著违反规定情况,上诉人申请办理确定具体行政行为失效的,人民检察院裁定确定失效。

此案中,官渡区政府于二零一三年2月18日做出《官渡区五里中央商务区(CBD)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下称《征收决定》),在其中注明:征收房屋行为主体为官渡区政府,征收房屋实际组织实施组织 是官渡区五里新项目土地征收工作中总指挥部(下称动迁总指挥部)。官渡区政府创立的动迁总指挥部根据《征收决定》与黄某就被征缴房子补偿事项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合乎上述情况政策法规要求,并不会有行政诉讼法要求的重特大且显著违反规定的情况。就被诉协议的合同书特性看来,一、二审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相关无效合同的要求对被诉协议的法律效力开展核查,合乎法律法规。

总的来说,沒有直接证据证实《补偿安置协议》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等要求理应评定协议失效的情况,故黄某规定确定《补偿安置协议》失效的认为不可以创立。

有关黄某规定官渡区政府付款有关补偿花费是不是应予以适用的难题。

官渡区政府和黄某同意签署并具体执行了《补偿安置协议》,虽然在其中未承诺补贴奖赏费、填补奖赏费、装饰装修补偿款等补偿花费,但承诺了按被征缴房子证载总面积的1:1.5开展产权年限替换,已不给与别的奖赏花费,所有补偿新项目及花费均已彻底列于协议中的內容。该协议系彼此就补偿安置事宜的真正法律行为,且该协议承诺的补偿规范具体高过《官渡区五里中央商务区(CBD)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明确的1:1开展产权年限替换并给与奖赏补贴的补偿规范,已充足确保了被告方得到 补偿的利益。故黄某诉请官渡区政府向其付款补贴奖赏费、填补奖赏费、装饰装修补偿款等补偿花费无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不应给予适用。

综上所述,驳回申诉黄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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