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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刑事辩护律师:
您好,我是企业HR,两月前由于经济效益不太好,跟职工商议减少一部分薪酬,可是沒有签书面的劳动合同。結果如今这种职工都去申请办理劳动争议仲裁说沒有书面变更的劳动合同失效,规定企业依照原先的标准工资发放工资。这可该怎么办?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尽管两月前仍未采用书面方法变更劳动合同,但早已具体执行两月,且內容仅为减少薪酬,不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国家新政策及其公序良俗。职工认为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失效存有不被仲裁委和人民法院的适用的概率。
法律条文连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方式,但早已具体执行了口头上变更的劳动合同超出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內容不违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国家新政策及其公序良俗,被告方以未采用书面方式为由认为劳动合同变更失效的,人民检察院未予适用。
北京常鸿法律事务所 常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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