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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温州一男子去世后,“复活”签合同?

前不久,温州网络问政平台接到一条案件线索,曝料人龚女士向本服务平台出示了二份原材料,令人倍感诡异:一份是17年7月3日她爸爸的死亡证,另一份则是在同一年8月22日,她爸爸“签定”的一份《公有房地产租赁合同》。去世的人如何忽然“复生”签订了租房子合同?更诡异的是,这一份租赁协议每一年一签。直到如今,承租人仍是早已过世的龚先生。

是啥让一个去世的人在合同书里“活”了2年多?此前,新闻记者根据访谈龚女士、平阳县行政机关事务管理方法中心、平阳县保障性住房中心等单位和被告方,掌握事儿的前因后果,解开二份原材料身后错综复杂的小故事。

龚先生过世后“签”下的租赁协议。

记者暗访

爸爸“复生”签订合同书 这一李鬼到底到底是谁?

六月份,新闻记者联络上龚女士。她告知新闻记者,自身是平阳人。17年7月3日,她的爸爸出车祸忽然过世。在申请办理完爸爸的背后过后,她下手申请办理爸爸租赁的公房办理手续。

龚女士追忆,自身大概在17年八月,前去平阳县行政机关事务管理处申请办理有关办理手续,但却被工作员告之自身并沒有承租权,该中心也没有权利变更承租方姓名,但假如合乎有关要求,龚女士可再次租用该房子。接着,为便捷交纳该房子的水电费,龚女士前去电力企业将公房的水电费交纳户名更改为了自身的姓名。

但两月后,怪异的事儿发生了。“17年十月,公房水电费交纳的户名忽然变成了爸爸的姓名,因此我就去电力企业掌握状况。”龚女士说,那时候电力企业出示了一份在17年8月22日签定的《公有房地产租赁合同》,在其中承租人一栏竟然也有爸爸的签字。龚女士一下惊倒:爸爸并不是去世了没有?这究竟是谁签的?她期待,平阳县行政机关事务管理方法中心能得出有关根据和表明。但是,2年多过去,这一件事儿仍未获得妥善处理。

不久前,龚女士又发觉了公房中的“内幕”。她表露,现阶段,该公房定居人是爸爸死前的女朋友周女士。但在今年,她在17年5月3日的公房公示公告名册里,发觉过周女士的姓名。龚女士又明确提出疑惑:为什么周女士在申请办理租用了一套公房后,还能够再次租用爸爸的公房?我区的公房租用要求到底怎样?

单位回应

公房产权年限为国家所有 承租方仅具有所有权

据统计,我区的公房管理方法单位从2014年起,由保障性住房中心变为行政机关事务管理方法中心。为摸透事儿的前因后果,新闻记者联络访谈平阳县行政机关事务管理方法中心、平阳保障性住房中心等。

平阳县行政机关事务管理方法中心有关部门负责人告知新闻记者,17年7月,龚女士的亡故后,做为相互定居人的周女士申请办理租约,中心工作员办理备案备案后两者之间签署了房产租赁协议书。

接着,因为房产租赁合同纠纷等难题,平阳县行政机关事务管理方法中心将周女士告到了法院,规定周女士在租满期后,自主翻空,但周女士却不予翻空。原因为:龚先生死前与她在公房里早已日常生活了十几年,且于2016年十月对房子开展了室内装修,龚先生过世后,自身生病在身,且又无房定居,因而不同意退房流程,规定变动承租方再次租用。

该起起诉,在2019年3月立案侦查,同一年6月裁定。人民法院觉得:虽周女士与龚先生仍未申请办理完婚登记,但彼此以夫妇的为名相互日常生活,十多年来相互定居该租赁的房子,相互担负交纳房租责任,且周女士在当地无别的可住房子,应评定周女士为龚先生的相互定居人,在龚先生身亡后,平阳县行政机关事务管理方法中心在17年8月22日签署《公有房地产租赁合同》,再次租赁房子,由此可见该中心也认同周女士的承租方资质。以后周女士也已向县行政机关事务管理方法中心明确提出租约申请办理、想要租约和缴纳房租,因而县行政机关事务管理方法中心仅以租用满期为由规定翻空,与公房租用的社会保障部目地不符合,故对县行政机关事务管理方法中心规定周女士翻空租用房子的诉请,未予适用。

而对于龚女士明确提出的“为什么周女士在取得成功申请办理了一套公房后,为什么还能够再次租用爸爸的公房”的疑惑?平阳县行政机关事务管理方法中心在访谈中答复:当初办理流程时,仍未查出周女士户下的一切公房信息内容。从17年五月至八月,整整的以往三个月,周女士的公房信息内容为什么会查不出?新闻记者又拨通平阳县保障性住房中心掌握状况。该中心有关责任人表明,我区的住户公房信息内容仍未开展信息内容连接网络,只有根据有关官网查询。据单位调研,周女士具有的公房于17年五月开展预分派,同一年10月开展摇号申请明确;2019年11月,公房交付。今年宣布搬入。但在周女士搬入没多久,就被别人检举存有谎报已租赁公房的个人行为。

该名责任人得话在平阳县行政机关事务管理方法中心也获得了证实。“2020年4月,县行政机关事务管理方法中心收到检举,称周女士户下现有一套公房,大家立刻下手刚开始调研,发觉情况属实。”中心有关责任人说,接着,她们找周女士交谈,让其挑选在其中一套公房,最终周女士舍弃自身户下的公房,挑选再次租用龚先生的房屋。

有关龚女士明确提出,为什么17年8月22日的租赁协议中会出现爸爸的签字?平阳县行政机关事务管理方法中心回应,承租方资质审批一直由住建单位审批,该中心沒有权利变更承租方名字,故以前签合同主页承租方仍是龚先生。除此之外,该协议书周女士是交租金人,也是具体签约人,考虑到具体情况最终在协议书尾页承租方签字盖章处另外写上龚先生和周女士两人名字。

刑事辩护律师叫法

龚先生过世后已不具有法律主体

浙江省震瓯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合作伙伴贺君刑事辩护律师剖析,公有制房子承租方龚先生过世后,周女士做为龚先生死前相互定居人能够定居到原来承诺的17年12月31号日。

接着,在8月22日签署的新合同书,龚先生已不具有法律主体,如周女士具有公房租用资质,则其需签署不危害国家主权合同书,应属合理。如周女士不具有资质,以诈骗方法或与相关工作员恶意串通的,因危害国家主权和社会发展集体利益属无效合同,周女士再次占据应用沒有法律规定,理应翻空。

特别注意的是,公房租用权不会有承继,周女士也不是龚先生的继承者,不可以以承继为原因明确提出租约申请办理。因而,应核查周女士是不是具有资质,在以后的起诉中,人民法院以签合同就评定周女士具有资质,存有一定片面性,但构思恰当的,假如合同书合理,周女士能够再次租赁。必须留意的是,新签合同对租赁期的增加并不确立,会出现一定异议。

北京大成(温州市)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郑桂贤一样觉得,依据民事诉讼层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普通合伙人的民事诉讼法律主体起源于出世、总算身亡。针对已去世的龚先生仍然“活”在《公有房地产租赁合同》里2年多的状况,郑桂贤说,该作法并不适合,由于其做为合同书被告方的法律主体已消退。“龚先生去世后,其死前所签署的《公有房地产租赁合同》要不开展合同主体的变动,要不从此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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