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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继辉之间关于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

广州市路劲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何继辉中间有关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時间: 2020-08-06 17:53

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1执1047号

何继辉:

  本院立案侦查实行广州市路劲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中间有关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为你失踪,没法送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要求,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10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內容为:

  依据早已产生法律认可的中国深圳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7628号裁定,被执行人何继辉应向申请执行人付款物业管理费用8625.52元及合同违约金、垃圾清运费113.33元、律师代理费1200元、仲裁费1083元等。因被执行人未执行所述起效裁判文书明确的责任,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办理,本院于今年 1月21日立案侦查申请强制执行。

  此案在实行全过程中,本院依规向被执行人传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汇报财产令,勒令被执行人执行负债并汇报财产状况。另外本院根据最高法院及本院实行查控系统软件查寻了被执行人的金融机构、证劵、工商局、车子及本管辖区内的不动产权状况等信息内容,并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开展上门服务调研,除划款被执行人存款3347.23元(3297.23元已派发给申请执行人,尾款50元已上缴国库),档案资料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户下全部的车牌号码为粤B6PS26西南牌轿车一辆外,未发觉其有别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未执行起效裁定明确的责任,且违背财产汇报规章制度无申请财产,本院已经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被执行人名册,限期2年,并对其采用限制消费对策。

  本院觉得,经采用多方面执行措施,除划款被执行人存款3347.23元(3297.23元已派发给申请执行人,尾款50元已上缴国库),档案资料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户下全部的车牌号码为粤B6PS26西南牌轿车一辆外,尚未发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依规应结束此次程序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要求,判决以下:

  本院(2020)粤01执1047号案结束此次程序执行。

  结束此次程序执行后,被执行人承担再次向申请执行人还贷的责任;申请执行人发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能够向本院申请办理修复实行。

  本判决送到后即产生法律认可。

  本公示自传出生效日,历经六十日即视作送到。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六日

(责任编辑:万芷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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