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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文隽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广州天力物业管理发展趋势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文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時间: 2020-03-31 00:14

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1执1210号

李文隽:

  申请执行人广州天力物业管理发展趋势有限责任公司与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国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320911号仲裁裁决公文早已产生法律认可。因为有你迄今未履行所述法律文书明确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办理,我院决策立案侦查申请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要求,勒令你一直在接到本通告后马上履行以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天力物业管理发展趋势有限责任公司付款2017年7月至2019年11月物业管理附加费22954.32元及延迟交纳物业管理附加费所造成的合同违约金22954.32元(暂计至今年2月13日);

  ● 向申请执行人迳付仲裁费288五元,翻倍付款延迟履行期内的负债贷款利息1121.47元(暂计至今年2月20日);

  ● 缴纳执行费649.00元(暂计)。

  若根据我院帐户支付,需要存款单上标明案子被告方名字、案号。

  我院开户行:平安银行信用卡广州越秀分行

  户    名: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27083

  特此通知。

二O二O年三月三十日

  手机联系人:实行三庭 彭新强、罗慧芳

  电話:020-83211088、 83211074

  详细地址:广东广州广州白云区黄边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风险防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失信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特定的期内履行起效法律文书明确的计付义务的,人民检察院能够采用限制消费对策,限定其高消費及非日常生活或是运营必不可少的相关消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失信执行人未履行起效法律文书明确的义务,并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检察院理应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规对其开展个人信用惩罚:(一)有履行工作能力而不予履行起效法律文书明确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罪、暴力行为、威协等方式防碍、抵触实行的;(三)以虚假诉讼罪、虚报诉讼或是以藏匿、迁移资产等方式避开实行的;(四)违背资产汇报规章制度的;(五)违背限制消费令的;(六)无书面通知拒不履行实行和解书的。

 

(小编:彭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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