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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深圳市创艺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金贵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立案侦查实行深圳创艺龙自动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市昂贵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

   時间: 2020-05-27 18:21

    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1执2206号

    广州市昂贵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立案侦查实行深圳创艺龙自动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交易合同纠纷一案,因为有你单位失踪,没法送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要求,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2206号执行通知书、汇报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內容为:

    申请执行人深圳创艺龙自动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中国非涉外仲裁裁定纠纷案件一案,湛江市仲裁委员会(2019)湛仲字第1928号仲裁裁决公文早已产生法律认可。因为有你(单位)迄今未执行所述裁判文书明确的责任,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办理,本院决策立案侦查申请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要求,勒令你(单位)在接到本通告后马上执行以下责任:

    ●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创艺龙自动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账款71504.00元(暂计);

    ●缴纳执行费973.00元(暂计)。

    若根据本院帐户支付,需要在存款单上标明案子被告方名字、案号。

    本院开户行:平安银行信用卡广州越秀分行

    户    名: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30204

    汇报财产令內容为:

    本院审理的深圳创艺龙自动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一案,你(单位)如不可以按执行通知书执行起效裁判文书明确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要求,应自本令送到生效日五日内,属实向本院汇报当今及其接到本令之此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实行全过程中,如财产情况产生变化,理应自财产变化生效日五日内向型本院填补汇报。贷款逾期不汇报,或是虚报汇报的,本院将依规对你(你单位)采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限制消费、处罚、拘押等强制执行措施。

    本公示自传出生效日,历经六十日即视作送到。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七日

(小编:魏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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