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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州亚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袁文琪、原审被告李达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广州市亚恒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袁文琪、原审被上诉人李达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

   時间: 2020-06-03 16:58

    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粤01民终1400号

    李达安:

    上诉人广州市亚恒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袁文琪、原审被上诉人李达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我院早已案件审理结束。因为你失踪,没法送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要求,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0)粤01民终14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下:一、撤消广东广州越秀区人民检察院(2018)粤0106民初11290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项;二、变动广东广州越秀区人民检察院(2018)粤0106民初11290号民事裁定书第一项为“广州市亚恒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定产生法律认可生效日十日内向型袁文琪付款6337384.9元及贷款利息损害(以6337384.9元为数量,按中央人民银行当期类似RMB借款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3月16日起测算至今年8月19日和按全国性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管理中心发布的借款市场报价年利率自今年8月16日起测算至具体偿还之时止计付)”;三、驳回申诉袁文琪的别的诉请。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113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亚恒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压力55323元,被上诉人袁文琪压力58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13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亚恒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压力55323元,被上诉人袁文琪压力5807元。本裁定为最终判决。始行公示传出生效日,历经六十日即视作送到。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六月三日

(小编:魏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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