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实例:电子合同地域管辖难题一定要留意
实例介绍:
因借款合同书引起纠纷,郑某将被上诉人提起诉讼至法院,法院未予审理,后开展上告。
纠纷案件彼此:
原告:郑某
被上诉人:某机械设备公司
二审上告內容:
原告上诉理由:
1.原告与某机械设备比较有限公司、某供应链管理公司、某高新科技公司、某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是借款合同书关联。在高新科技公司经营的官在网上申请注册变成vip会员,并根据其服务平台以买卖下款的方法出借10万元,因此笔借款有确立的付息限期及利率计算规范,故此笔借款系原告向机械设备公司出示的借款,彼此之间系真正的借款合同书关联。
2.从没与机械设备公司达到有关承诺异议所管法院的满意。原告在应用服务平台点一下确定出借款项以前,仍未遭受机械设备公司出示的电子合同以及文档,更不清楚电子合同中有关地域管辖承诺的条文。机械设备公司备存的电子合同均为格式条款,在其中有关承诺异议所管法院的条文也归属于格式条款,殊不知其仍未采取任何机器设备提示原告留意格式条款內容,故原告有权利对合同书中有关约定管辖法院的格式条款內容给予否定。
3. 机械设备公司备存的电子合同以及他文档无一切合同书承包方的签字盖公章,也未根据时间格式服务站认证,存有真实有效风险性,故该电子合同以及文档不具有直接证据工作能力,不可以做为评定案子客观事实的根据。原告自高新科技公司经营的服务平台上安装了盖上“可信时间戳验证”的电子合同及文档,在认证时,认证数据显示为“电子合同未根据认证,将会存有真实有效风险性!错误提示:该电子文件已被伪造”。
另外,原告觉得一审裁定书法律适用不正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及第五十二条,原告在确定下款以前从没接到过机械设备公司传出的一切要约,电子合同及有关文档上亦从没出現原告的亲笔签名或真正、靠谱的电子签章,从没做出过一切有关机械设备公司传出的要约的服务承诺,且该电子合同无法根据认证,真实有效存有风险性,故该电子合同及有关文档并不具有合同成立起效的方式要素,不解决原告造成约束。
2.对所管法律适用不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在此案中,因电子合同及有关文档未依规创立并起效,故电子合同中有关所管法院的条文亦当属失效。
3.针对互联网签署、执行的合同书,法律精神实质和司法部门实践活动趋向于维护劣势一方的顾客人群。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等与互联网签署、执行的合同书有关的所管要求得知,法律精神实质系趋向于维护劣势一方的互联网顾客或消费者。
二审裁判员:
一审法院觉得,此案是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因合同纠纷提到的起诉,由被告住所地或是合同履行地老百姓法院所管”,第三十四条要求“合同书或是别的资产利益纠纷案件的被告方能够书面形式协议书挑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居住地、担保物所在城市等与异议有具体联络的地址的老百姓法院所管,但不可违背此方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要求”。
原告郑某与被上诉人签署的《XXX产品认购协议》第十条第二款“因执行本协议书而造成或与本协议书相关的一切异议,三方应最先根据商议处理。若商议不可以达成一致,由招标方所在城市有地域管辖的老百姓法院起诉处理……”,核查该承诺沒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为合理协议书,尽管该协议书在时间格式服务站官方网认证数据显示为“电子合同未根据认证,将会存有真实有效风险性!错误提示:该电子文件已被伪造”,但并不可以由此否认多方被告方对异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满意。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依据所管协议书,提起诉讼时可以明确所管法院的,从其承诺;”此案认购协议书中的招标方即机械设备公司在深圳××区,故一审法院(在广州)对此案无地域管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要求,一审法院判决以下:对郑某的提起诉讼未予审理。
二审法院觉得,原告郑某根据网上平台签署电子合同并外借了账款,该电子合同已起效并具体执行,在其中承诺了所管条文,该条文以合同书的在其中一方被告方所在城市法院为所管法院,沒有违背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要求,应是合理,对被告方具备约束。一审法院并不是被告方所管条文承诺的审理法院,故一审法院判决未予审理郑某的提起诉讼,解决恰当,我院给予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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