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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解除后应将土地恢复原状

连江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承包合同解除后应将农田恢复正常发布时间:2020-08-05 15:26 星期三来源于:法制人民日报——法制网

法制人民日报网络媒体新闻记者 王莹 报道员 陈肇煜

前不久,福建福州连江县老百姓法院案件审理了一起因承揽公司消除承包协议后不同意将农田恢复正常的乡村承包土地承包权纠纷案。

二零一一年8月5日,某农业开发公司做为乙方与连江县某某某村委会做为招标方签署《土地租赁合同书》,承诺招标方将同村约485.93亩土地租赁给乙方运营,租用期限为十五年;租金为1亩每一年五百元,每五年按20%增长一次为数量清算规范;租金每三年计付一次,初次计付時间为二零一一年8月5日;租用满期,乙方务必修复耕地原貌(包含排水沟、田坎、路、方式等)。合同违约责任:乙方未准时缴费租金超出十日,招标方有权利解除合同,取回土地使用权证,乙方应赔付招标方土地租赁剩下期限未交纳的租金。合同签订后,村民委员会依约将土地承包交货某农业开发公司,该企业租金仅付款至17年8月5日,已经终止运营。运营期内,某农业开发公司在承揽的耕地上构建铁质温室大棚,并建造了7条机耕路及两边水渠等。村民委员会曾一度与企业商谈,规定企业执行租赁合同,均未果。后村民委员会函告该企业消除农田租赁协议,并规定将农田修复耕地原貌后偿还,仍无果。20181月15日,村民委员会以某农业开发公司未按合同书承诺付款租金,弃耕耕地等组成比较严重毁约为由诉至法院。

连江法院经案件审理后觉得,某农业开发公司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是彼此被告方的真正法律行为,且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是合理合同书。在履行合同全过程中,村民委员会已依约交货耕地等,而农业开发公司未依约按期付款租金,该毁约个人行为已组成了合同书承诺的消除标准,且农业开发公司对村民委员会有关消除租赁协议认为亦情况属实并愿意终止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并未执行的,停止执行;早已执行的,依据执行状况和合同书特性,被告方能够规定恢复正常,采用别的防范措施,并有权利规定损失赔偿”的要求,此案合同解除后,某农业开发公司应将承揽耕地交回某某某村民委员会,而某农业开发公司在承揽的耕地上构建铁质温室大棚,并建造机耕路及两边水渠早已危害了以后农田的耕地和运用,因而农业开发公司应将耕地上的附属物清除结束,修复耕地原貌。

审判长叫法,伴随着在我国城镇化建设和农村集体经济的迅速发展趋势,乡村很多的闲置地获得运转运营。但因为农户法律法规意识不高、乡村出示法律援助的场地较少及其历史时间等缘故,导致农户农田经营承包全过程中存有很多不标准的地区。因此,在签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承包合同书全过程中,村民委员会、农业企业、农户本人都理应提高法制观念,合同书內容理应尽可能详细标准,另外合同书被告方理应用心掌握彼此的权利与义务,以防今后引起纠纷。

责任编辑:梁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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